12月9日,

“证券公司员工代替客户考研被抓”的

消息登上热搜,

据了解,该员工是中信证券大连分公司员工,

为了年底冲业绩,

铤而走险代替客户进行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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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发布后,引发热议

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该网站于12月8日公开的一份起诉书中显示,被告人李某某和兴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6月11日被辽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

记者另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被告人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2月9日,记者致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五五路营业部,二者均对此表示不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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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6月11日,辽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20年,被告人兴某某(1982年出生)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6号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兴某某因害怕考试不通过,找到被告人李某某(1996年出生)要求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告人兴某某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就对李某某承诺如果其同意代替被告人兴某某参加考试,兴某某就给李某某拉客户购买证券,以提高李某某的年底销售业绩,李某某遂应允。

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考试时被考务室监考老师发现并带至凌河分局派出所执勤民警处。经核实,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行考试的情况属实,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兴某某投案自首。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记者随后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1年6月29日,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就兴某某、李某某代替考试一案发布一审刑事判决书。

凌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兴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兴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凌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兴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书中补充,被告人李某某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工作人员。

12月9日,记者就此事致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发稿,对方未予以回应。记者随后致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五路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李某某的现况,不对此事作出回应。

来源 ‍| 新京报、中国检察网

编辑 | 温乐 审读 | 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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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肖勇 监制 | 苏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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