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 月 8 日,孙海洋夫妇与儿子孙卓在湖北老家团圆后,送儿子回到山东养父母家继续上学。经过多方联系,《紧急呼叫》对话上孙卓养母。孙卓养母称,嫌疑人告知她孙卓是离异家庭弃养,周边邻里都不知道孙卓的身世。孙卓是否选择回到亲生家庭,孙卓养母尊重他的意愿。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已被抓获归案,警方已按法律程序对孙卓养父母采取相应措施。

这话不前后矛盾吗?老敏感词一开始不是说孙卓是打工的时候生的吗?现在又成了离异家庭弃养的了? 要不干脆说是打工的时候捡的孩子,那不更好吗? 再要不然干脆,就说你家亲戚吴某龙就是南无阿米豆腐大慈大悲哈利路亚送子观音大天使的人间化身得了。

07年左右国内的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假定是弃养的,那么办理户口的时候应该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户口的时候直接给办了,在办理户口的时候没有让养母(买方)出具相关证明,就当时的农村条件,的确有很多地方不知道这样的事情,只要说是办理户口就直接给办了,这个需要说一下当地的办事人,各个机关并没有按照规定去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户籍办理这样查下去办理户籍的经办人是要追责的,所以既然想把拐卖人口这件事办下去,必须要把户籍办理查清楚,这样才能让那些违规操作者得到相应的惩罚,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如果违规户籍办理这件事查清楚了希望相关部门发出通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这几天新闻报道,养母(买方)应该和吴某龙是远房亲戚,是远房亲戚可以算是熟人了,怎么会不说清楚这件事情,而且是你们养母(买方)有需求,吴某龙才会在深圳作案两次。 第三,十四年啦,如果是收养,养母(买方)如果你有良心,你应该告诉孙卓他是收养的,而不是警察找到他时,他很懵,并且在他小时候,他姐姐说他是捡来的他以为是开玩笑,显而易见他不知道,一直以为自己是你们亲生的。十四年了人口普查做了几次啦,你们也没有如实上报,你们的一面之词不具有相关说服力。

这老敏感词就不是啥好人,心里亮堂的很,已经不是单纯的买家了,弄不好干脆就是吴某龙同伙,定制的拐卖方案,就不知道吴某龙这个敏感词的敏感词,能不能和孙卓的所谓养父母这对敏感词掐起来,如果能,我愿意捐款让这些敏感词可劲掐。 孙卓还小,他是局里人,原来的他被抹杀了,想不通情有可原,他亲生父母还可能忍受第二次诛心选择体谅。

加一条: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去年,这是现今最接近的一次人口普查,也就表示养母(买方)根本没有和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工作人员说出实情,wb上面又说养母(买方)曾经对外界说她是在外面打工生的,前后矛盾。养母(买方)现在应该是在推脱责任,想尽可能减轻罪责,所以才这么说的。但是养母(买方)没有弄清楚孙卓的来路就私自养着,并且还办了户口,已经存在犯罪了

这所谓的养母,就是买家说的话我一句都不信,就问给没给钱?而且这买家自己身为女人,也非常的重男轻女。 都有亲生女儿,还去买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儿子。她们的脑回路真的想不通,以后亲生女儿明事理,也就知道这买家有多忽视女儿,做她们的女儿真的太惨了。 反正现在人贩子也已经捉到,具体怎么交易,警方也很快会通报,我真的希望买家被重判。

2、

一次拐卖事件,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终生无法化解的伦理困局。孙卓被拐走时只有4岁,十余年来,他以为“养父母”就是亲生父母,与其感情深厚。 亲生父母问“养父母”对他怎么样,他坚定回答道:“非常好。”而此次被解救的另一个孩子符建涛,则主动为“养父母”求情。 “养父母”,此刻是多么讽刺的字眼,,养父母指的是亲父母双亡情况下热心承担抚养责任的好人。在本案中,所谓的“养父母”不就是买人口的罪犯吗? 专家表示,只要涉嫌购买儿童就构成犯罪,但买拐不同罪有很多现实考量。即使对待拐卖儿童如亲生子女,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最后亲生父母选择谅解,但这也只是量刑环节从轻处罚的一个考量,不影响定罪。

他们对“涉拐养父母”越是依赖与孝顺,“涉拐养父母”的罪恶就越大。可以说,“涉拐养父母”的这种罪恶是人世间持续时间最长、最为卑鄙无耻的罪恶。 郭新振“涉拐养父母”的犯罪行为,持续24年;孙卓“涉拐养父母”的罪行持续14年。如果不被发现,他们的罪恶可能要持续一辈子,乃至几辈子!

孩子养母发声,称「被告知孙卓是离异家庭弃养」,但是拐走孙卓的人就是养父母的亲戚 14年前,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在孙海洋所开的包子铺附近的一家超市当保安。在这期间,吴某龙发现,孙海洋年仅四岁的儿子孙卓经常独自一人在路边玩耍,于是就产生了拐卖孙卓的念头。 2007年10月9日傍晚,吴某龙又一次来到包子铺附近,看四下无人,他将独自玩耍的孙卓拐走。 在将孙卓拐走后,吴某龙仍继续在那家超市当保安。随后他又对居住在超市附近的符建涛实施拐骗,并将这个孩子送到山东自己哥哥家。总之,法律不能因为养父母一纸谅解书就放过“涉拐养父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做一件本不合理的事情时,人会人为地塑造一些看似合理的理由减轻负罪感,增加合理性,让双方更能接受地促成这场交易。 可事实是谁都心知肚明自己在做什么。 他说是遗弃的你就信吗?不你只是本就想让自己相信。 这是一个很好的说服心理不安的借口。 那么你付钱了吗?你知道自己为什么付钱吗,因为你知道这不是正规渠道,这不是领养手续。 当然,你会美其名曰感谢费,但你知道那是什么费用。 不是每一种情感都值得被尊重,即使作为当事人认可这份情感。

情感方面,被收养人有权利选择与生父母或养父母生活;但,其应有基本的价值判断。 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孙卓在年幼时,被嫌疑人拐卖而与养父母认识生存。从道德层面说,养父母虽然抚养教育其十几二十年,对其具有养育之恩,但生父母对其亦有生育之恩。本案的受害人在道德选择时具有一定的或然性,但不应当完全基于其成长的记忆,而更应当权衡案件的实际利弊。

本案中生父母并非是主动遗弃,或者丢弃子女,而在拐卖案件中出于受害方;相反,养父母在本案中虽受嫌疑人蛊惑,但毕竟是收养人口的行为,且完全可能是违法行为,那么,受害人孙卓在实际道德选择时应具备基本的价值判断,而不能完全依赖于自身的成长环境是否熟识与否。 所谓,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亦是如此。 在道德层面来说,我们无法对受害人孙卓作出苛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有自己的观点解释。 但法律层面,养父母触犯法律是事实,不容忽视。

本案中,嫌疑人吴某龙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因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而被采取刑事措施,其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巨大,造成了多个家庭破裂,应被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同样,本案的养父母因收买行为而涉嫌收养被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