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20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顺应国际科技开放创新合作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开放创新先进经验,以聚集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解决制约海南科技开放创新发展的障碍,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致力于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为我国科技创新开放的前沿高地。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是将开放的新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实践,既是海南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大势、探索具有区域特色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作用、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探索,对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开放创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党中央决定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推进高水平开放,赋予了海南改革开放新的重大责任和使命,也为海南深化改革开放注入了强大动力。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等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制定实施《若干规定》,以立法促进开放、以开放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将推动海南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二)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加快培育具有海南特色合作竞争新优势的必然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海南定位中明确提出,要抢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要机遇,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合作竞争新优势。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演进,创新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集聚。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有助于开展持久、广泛、深入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积极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提升海南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前沿高地的重要途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依靠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若干规定》,以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切口,以解决制约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破解堵点问题为着力点,提供法治保障,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先行先试的科技创新制度优势,有利于促进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和释放活力,为海南科技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强化科技开放创新的条件保障。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首要保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完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要求加大投入,确保科技开放创新各项任务能够顺利开展。《若干规定》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一是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科技开放创新的职责,科技开放创新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完善科技创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有关优惠待遇;三是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推动金融科技实体发展;四是确保政府对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给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保障,鼓励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项目。

(二)加强科技开放创新的主体建设。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集聚创新要素,整合创新资源,《若干规定》规定了具体的支持措施:一是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通过资助、奖励、补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等多种政策措施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二是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研设备进口采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充分自主权;三是鼓励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四是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高起点推动海南科技发展,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

(三)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是全球科技发展的共同需求。要求进一步破除创新要素跨国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打造科技开放合作新高地。《若干规定》中明确:一是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依规提供外币兑换、利润汇回、国际科技信息和跨境数据流动服务等便利。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二是在气候变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人类共同议题,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加强合作研究。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机制,依法支持相关设备、材料、样品、样本跨境适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鼓励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三是完善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推行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一卡通制度,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人才认定标准。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依照有关规定考核评价后可以免于考试,直接予以聘用;四是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推动园区合作,鼓励国内创新主体在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四)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推动科技创新跨越发展,迫切需要发挥海南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科技开放创新的堵点和难点,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环境。《若干规定》中明确:一是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类自主权,推进财政经费包干制;二是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切口和突破口,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有产权份额可以不低于70%,长期使用权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10年,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三是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四是建立创新决策、科研活动的尽职免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