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2月6日起,一段“黑制服人员围抢卖甘蔗老人”的视频引起网友关注。视频显示,一群身着保安制服的人员将一名老人团团包围,并拿走老人所有甘蔗。

后来,事发当地政府回应称,身着保安制服者为该镇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人员,承认“其现场处置过程简单粗暴,与约定工作要求格格不入”。并表示启动问责程序,安排人员登门向老人道歉。

最新消息:12月8日中午,据@海门发布的通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纪委监委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置,

有关处理情况如下

1、解除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劳动关系。

2、给予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蔡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

3、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三星二中队队长祝某政务记大过处分。

4、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副大队长沈某某(主持工作)政务记过处分。

5、给予三星镇分管副镇长支某政务警告处分。

6、给予三星镇镇长袁某某诫勉,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虽说,涉事卖甘蔗的小贩乱扔甘蔗皮,影响了市容市貌,多次提醒无果,才“迫于”无奈拿走甘蔗“引导小贩到指定地点售卖”。但是,几个年轻力壮的“制服人员”强行围堵一个年迈老人,确定不是恃强凌弱?执法就该如此“强行而为”吗?这给网友留下很大的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权真的可以外包吗?下面来解答!

行政执法权的委托

#1

要了解行政执法权能否外包委托给第三方,先要简单说明行政执法的两大执法权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例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等。而行政强制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明文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要时,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法定权限内出面

委托

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将公权力委托外包给第三方行使,至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范围,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此外,委托书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并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第二十条委托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依据本法规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以及撤职。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三点条件: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

回到本案里面,单从视频中的拿走甘蔗的行为来看,比较符合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财物。但是上述提到,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黑制服管理人员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如今这一切都有了最终解决

相关负责人被给予处分

希望今后的行政执法能够吸取教训

贯彻文明执法、依法执法的精神

如侵权可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