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在家休息,突遇银行卡上的钱被盗刷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将邓某银行卡被盗刷致使经济遭受损失的事实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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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时分,在短短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邓某东莞农商行银行卡上的钱就被人盗刷了13笔,损失金额合计超10万元。

作为发卡金融机构,法院认为东莞农商行没有对储户的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其赔偿邓某全部经济损失。

银行卡深夜被盗刷13笔 损失超10万

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20年9月8日的一个晚上,正值休息时间,53岁的邓某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一连串短信......

短信显示,邓某在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处办理的储蓄卡,被人在当晚22:50到23:48之间盗刷了13笔,合计盗刷金额约10.14万元。

发觉银行卡被盗刷后,邓某犹如当头一棒,惊魂未定之时,邓某于23:21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即帮助邓某向银行申请了临时挂失。

同时,为了证明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边,事发后邓某第一时间前往地下室的车上拿银行卡,并拍摄了银行卡在车内的照片,照片的拍摄时间显示为2020年9月8日23:39:39。

次日,邓某前往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办理银行卡的正式挂失。

据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提供的储蓄对账单显示,关于邓某银行卡的13笔盗刷记录中,有5笔是通过ATM机支出,其余多笔则是通过POS机消费,经东莞农商行确认,系阿联酋的商户刷卡。

奇怪的是,盗刷发生时,邓某的银行卡及身份证一直在邓某身边,且邓某一直在东莞家中。邓某表示,他没有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也从未将密码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法院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对普通民众来说,1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然而,谁能想到,在深夜休息时间,自己的银行卡在短短一小时内就被人异地盗刷13笔。

邓某认为,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该行告上法庭,要求为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邓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也在法庭上提出辩词予以反驳,其认为本案应先由警方侦查,在未出有效结果前法院应终止审理。

此外,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认为,是邓某未尽到卡密码保管义务导致银行卡被盗刷,因此损失应自行承担。同时其还表示邓某主张的事实依据不足,其挂失过程也存在过失。

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邓某既然在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就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此背景下,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即银行首先要保障所发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邓某银行卡被阿联酋商户支取的时间为2020年9月8日22:50到23:48,共计101406.57元,一审法院表示该时间段与正常银行卡操作常理不符。

同时,上述时间段内,邓某一直在东莞家中休息,从时间和区域距离角度考虑,邓某不具备赴异地操作的条件,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保管银行卡与密码存在明显不当。

于是一审法院认定,邓某持有的银行卡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在异地盗刷所为。而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邓某损失。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向邓某赔偿损失101406.57元。同时案件受理费1164.07元由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负担。

不过,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并不信服,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偿付邓某损失。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东莞农商行塘厦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港股上市的第四家农商银行

公开资料显示,东莞农商银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行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始建于1952年,前身是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5年完成统一法人体制改革,2009年由农信社改制为农商银行。

今年9月29日,东莞农商行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是第4个在香港上市的农商银行,彼时募集资金总额达90.93亿港元。

截至9月末,东莞农商行共设立了505个营业机构(含总行),资产总额为5891.6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097.3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53%;各项贷款余额2816.4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60%。

业绩方面,2021年1-9月,东莞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总收入约99.30亿元,同比增长6.85%;净利润约48.73亿元,同比增长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