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河南省郏县农民梁某在农行郏县支行存了一笔4万元的活期储蓄。去年,梁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得知账户里只剩下10元。自称自己这些年从没取过钱的梁某将该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全额赔偿。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由于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支取过存款,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梁某存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梁某自称从没取过存折里的钱 银行却有借记卡支取记录

根据判决书,2002年11月7日,河南省郏县农民梁某在农行郏县支行办理了一笔4万元的活期储蓄。2020年,梁某拿着存折去该支行取款,被告知账户余额只剩10块钱,可是他手中的存折没有任何其他交易记录。

农行郏县支行称,梁某当时办理的是一折一卡活期储蓄存款业务,除了存折,还有一张借记卡。交易明细显示,从2002年到2003年,梁某存款被人用借记卡支取了4次。分别是2002年11月11日被支取3030元,2002年11月14日被支取20200元,2002年11月29日被支取16160元,2003年3月4日被支取600元。

除了最后一笔600元是在郏县农行营业部持卡支取,前三笔均是在外地农行支行持卡支取。

取款凭条和申请表签名都非储户本人所签 一审判银行全赔

经过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3月4日取走600元时,在银行《取款凭条》中的签名不是梁某本人所签;而农行郏县支行存档的《申请表(个人卡)》显示2002年11月7日借记卡《申请表(个人卡)》中的签名也不是梁某本人所签。

银行方面辩称,虽然不是梁某本人签字,但当时办理的储蓄存折账号、借记卡号共同指向同一存款。而且不管持借记卡支取或是持存折支取,均需要密码。密码掌握的持卡和持折人手中,该支行从系统中根本无法获取。

梁某及其律师则坚称,在农行郏县支行只办理了存折,20年前郏县县城很少有人持有银行卡,跟别说梁某是个农村人,所以很可能是当时银行为推销银行卡业务有内部人员或他人办理,而这个银行卡是否存在也不得而知。梁某认为,无论该款被谁支取,都是银行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农行郏县支行应当先履行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应遵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农行郏县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梁某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支取过该存款,因此对梁某请求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4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银行出具异地取款凭证复印件 二审法院认为不是原件证据不足

农行郏县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满,提起上诉。银行方面称,当年的存款凭证和办卡记录系同一人笔迹,虽然不是梁某本人所签,但梁某否认当天只办理存折,没有办理借记卡是明显说谎。为证明梁某说谎,银行在二审期间出具了更多证据。

一审时,农行郏县支行系统升级,无权单独查询持卡支取的地点和支取人,需要梁某配合。由于梁某拒不配合,该支行无法查询支取地点的信息。

二审期间,该支行终于查明,梁某的存款是在农行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支行被人持卡支取了三次,并向法院提供了三张取款凭条的复印件。该支行还申请对这三份取款凭证中的签名与一审鉴定中的梁某提供的签名样本进行比对鉴定。

对农行提供的新证据,梁某表示,这三份取款凭条不是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同意鉴定;他本人也从来没去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支行取过钱。

二审法院认为,农行郏县支行主张梁某办理的业务品种是一卡一折存款,梁某已将存折中款项支取完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一审提交的《取款凭条》和《申请表(个人卡)》,都不是梁某本人所写,无法认定梁某办理的是一卡一折存款业务。二审中,郏县支行虽提交有显示梁某签名的异地支取凭据,但因其未能提供凭据原件,无法认定该支取凭据的真实性,且不能作为鉴定检材依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梁某曾在外地将案涉部分存款取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农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梁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支取过本案存款等事实,其以银行内部底单的记载内容等来主张梁某存折上的存款已被梁某本人支取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 储户被判担责8成:严重不服

11月5日下午13:20,“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事件的当事人“正义迟早会来92”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下为全文内容:

网友大家好,我是媒体报道【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中的储户,今年9月份,山西省清徐县法院对先期起诉的500万一审判决认定,我们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父母辛苦一辈子将攒下来的1200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我们这里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是相信银行,才把钱存进去。

在存入500万一年定期存款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我母亲的定期存单和身份证,然而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

王某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的客户信息是错的,汇款人填他父亲,受理单上的电话和我们预留也不一致,账户不填,这样漏洞百出的业务就因为本行员工办理被受理,把钱转走了。然而清徐法院却认为是“误填”,银行基本没什么过错。

这难道不是银行的责任么?

我们认为,是银行没有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操作私自把钱取走,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这500万的判决,让我们体会不到法律的基本公平正义,颠覆了对公序良俗的认知,八二的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感觉判决就是处处为农商行开脱,加重我们这样弱势群体的义务,给我和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当初先起诉500万就是因为清徐农商行在当地颇有影响力,盘根错节,怕得不到公平公证的判决。从目前情况看,剩余的700万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敢起诉吗?结果可想而知。也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同时希望二审法院替老百姓主持公道,真正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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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游新闻报道,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指未尽相应责任义务遭起诉一案,历时17个月,近日由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储户丁阿姨先期起诉其中500万元,清徐县法院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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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下午,九派新闻联系上当事人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他称,父母做了一辈子生意,因为年纪大了不做生意了,便将攒下来的1200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当地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在一次存钱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后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没有成功,去银行查询后发现1200万不翼而飞。

王先生称,事发后他们报案,得知钱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王某因为此事被公诉,一审二审都判了无期。

与此同时,出于多种考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王先生认为,他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应当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满怀期待的他在今年9月份收到一审判决,山西省清徐县法院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判决书显示,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虽当庭陈述是让王某代其领取大额礼品,且王某在刑事审判的供述中也承认丁女士交给其存单及身份证确系让其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热议

来自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对此事发表看法:

本案存款人的确存在过错,其将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他人,应当预见到他人有可能凭这两件东西将存款取走。但问题是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比如没有密码如何能取款?比如取款人姓名填写错误时,银行理应拒付款项并进行核实等等。因此,我认为,本案银行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存款人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应当是次要责任。

大部分网友表达了对该储户的支持以及对银行的质疑:“老百姓还能相信银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