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Report on a digital euro

作者:欧洲央行数字货币高级别工作组

编译:刘明瑞,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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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欧元体系为欧元区的家庭、企业和金融体系提供了安全的资金和可靠的支付手段。通过履行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职责,确保服务于欧洲社会。我们一直致力于保持对欧元的信心,这意味着我们提供的货币和支付服务的形式要适应人们消费、储蓄和投资方式的变化。

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公众对数字支付的偏好也在增加。这正在改变支付格局,且涉及到我们核心职能。在此背景下,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20年1月设立了一个高级别工作组,以推进欧元区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工作。本报告介绍了工作组的主要研究结果,工作组分析了可能的好处和挑战,以及在欧元区引入CBDC相关的法律、职能和技术问题。

在本报告中,数字欧元一词是指以数字形式记录的欧元系统的负债,作为现金的补充。分析涵盖了数字欧元的关键层面,例如确定可行的设计及其评估,特别是关于适用的法律框架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金融稳定和支付系统;潜在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可能选项,以及欧元系统对这种基础设施的实际测试。

二、发行数字欧元的原因、可能的场景和隐含的要求

关键信息:

在设想的一系列方案中,数字欧元是欧元系统的一个可行选择,以实现与中央银行核心职能(第2.1节)和欧盟一般经济政策(第2.2节)有关的目标,但其设计必须符合具体设想方案的要求。

  • 通过发行数字欧元支持欧盟经济的数字化和欧盟的战略独立
  • 针对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作用显著下降的情况
  • 外国央行或私人数字支付具有很大潜力且在欧元区得到广泛使用
  • 作为一种新型货币政策传递渠道
  • 提供支付服务的风险
  • 促进欧元国际化
  • 降低货币发行和支付系统的总体成本和改善支付系统生态。
  • 具体情况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在有替代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发行数字欧元。

2.1 与央行核心职能相关的场景

情景1: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能够促进欧洲经济的数字化和独立性。

要求1(R1):增强数字化效率。数字欧元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跟上最先进的技术,以便最好地满足市场在便利性、速度、成本效率和可编程性等方面的需求。

情景2: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作用显著下降。

需求2(R2):类似现金的特性。为了与现金的主要特征相匹配,一个旨在解决现金接受率下降的数字欧元应该允许离线支付。此外,数字欧元应该便于弱势群体使用,免费供支付者基本使用,并应保护隐私。

设想3:以欧元计价的与外国央行、私主体发行的数字货币竞争的一种货币形式。

要求3(R3):竞争特征。数字欧元应该具有技术前沿的特点。它至少可以和通过无管制实体提供的数字支付方案具有一样的吸引力。

设想4:从货币政策的角度来看,发行数字欧元是必要的或有益的。

要求4(R4):数字欧元将是货币政策选项。如果被认为是改善货币政策传导的工具,数字欧元应按央行可以利率波动支付利息。

设想5:有必要减少可能妨碍提供支付服务的极端事件发生可能性(诸如网络事件、自然灾害、大流行病或其他极端事件)。

要求5(R5):建设数据备份系统。为了提高支付系统的整体弹性,数字欧元应该广泛提供并通过弹性渠道进行交易。

2.2 与欧盟更广泛目标有关的设想

按照《里斯本条约》第127条的规定,欧元系统在不影响价格稳定的情况下,应支持欧洲联盟的一般经济政策,以促进实现欧洲联盟的目标。因此,下文探讨数字欧元如何助力实现欧盟的目标。

设想6:欧元国际化与欧盟目标具有相关性。

要求6(R6):国际使用。数字欧元应该能够在欧元区以外以符合欧元系统的目标和方便非欧元区居民的方式使用。

设想7:欧元系统支持降低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成本、改善支付生态。

要求7a(R7a):节约成本。数字欧元的设计应该能降低当前支付生态系统的成本。

要求7b(R7b):环保。数字欧元的设计应该基于技术解决方案,以尽量减少其生态损耗,并改善当前支付生态系统。

三、数字欧元的潜在影响和隐含的要求

本节审查数字欧元的发行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以及欧元系统的核心任务和职能,由此得出无论预期如何数字欧元都应满足的要求。

关键信息:

数字欧元的设计应避免其发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降低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对银行部门提供服务可能的任何风险。

应避免过度使用数字欧元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以及数字欧元突然大幅向银行存款转移的相关风险。数字欧元应通过受监督的中介机构提供,而IT项目风险(例如,项目延迟或意外成本)应尽量减少。除非明显违背公众利益,否则欧元系统的目标应该是即使是在豁免的情况下,数字欧元的使用也应遵守监管标准。

与其他选择相比,数字欧元应该是实现欧元系统的目标的有效途径。数字欧元应当为在欧元区以外使用创造条件,数字欧元服务需要高度抵御网络威胁。

3.1 对银行业、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

要求8(R8):能够控制流通中数字欧元的数量。数字欧元应该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支付手段,但其设计应避免将其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使用,并避免从诸如银行存款等形式向数字欧元大幅转移的相关风险。

3.2 声誉等风险

要求9(R9):与市场参与者合作数字欧元项目应参照IT项目的管理来进行。通过受监督的中介机构,在所有欧元国家平等地提供数字欧元,这可以利用其现有的客户服务,以避免流程冗余。

要求10(R10):符合监管框架。虽然实际上央行负债不受监管,但在发行数字欧元时,欧元系统仍应以遵守监管标准为目标,包括其在支付领域的应用。

3.3 对零售支付安全和效率的影响

要求11(R11):实现欧元系统目标的安全和效率。数字欧元应该以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设计。应估计其项目和业务的费用,并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同时考虑今后任何设想方案中的替代解决办法。非核心服务的提供应留给受监管的私人部门。

需求12(R12):在整个欧元区易于使用。数字欧元应通过整个欧元区的标准化前端解决方案提供,并应与私人支付解决方案兼容可操作。数字欧元应便于公民使用,包括目前非涉及金融体系的公民(例如那些在商业银行没有账户的公民),数字欧元需要与现金共存。

3.4 对欧元跨境使用的影响

要求13(R13):非欧元区居民有条件使用。数字欧元的设计应包括非欧元地区居民获得和使用的具体条件,以确保它不会导致资本外逃或汇率震荡。例如,这种条件可以采取限制非欧元区居民持有数字欧元或收取适当费用的形式。

3.5 网络风险

要求14(R14):网络修复能力。数字欧元服务将需要抵御网络威胁的能力,并能够为金融生态系统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使其免受网络攻击。在攻击成功的情况下,恢复时间应该是短的,并保护数据的完整性。

四、数字欧元的法律考量

关键信息:

  • 数字欧元的具体设计选择将决定其发行的法律依据。
  • 欧盟主要法律并不排除发行数字欧元作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因此,这将要求收款人接受数字欧元。
  • 关于数字欧元的分配及使用的某些实际安排,原则上可以外包,但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

4.1 欧元系统发行数字欧元的法律依据

如果发行数字欧元,类似央行储备,只有央行及其对应方可以使用,那么欧元系统就可以援引《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ESCB,即the Statute of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第20条第1款作为法律依据。

如果将数字欧元通过在欧元系统持有的账户提供给家庭和其他私营实体,欧元系统可以援引《里斯本条约》(TFEU,即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27条第2款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第17条(非唯一法律依据)作为法律依据。

如果将数字欧元作为特定类型付款的结算媒介发行,由专门的支付基础设施处理,只有合格的参与者才能使用,那么发行数字欧元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将是《里斯本条约》第127条第2款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第22条。

如果将数字欧元作为等同于钞票的工具发行,那么发行数字欧元的最方便的法律依据将是《里斯本条约》第128条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第16条第一款。

可根据《里斯本条约》第133条制定一项法律法案,以规范欧元系统以法定货币身份发行数字欧元的条件。

4.2 欧元系统有权发行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欧元

早期法律引入了法定货币的概念,但没有详细说明其范围和法律效力。虽然根据欧盟主要法律,欧元系统发行的欧元纸币应是享有法定地位的唯一“货币”,但《里斯本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都没有明确排除欧元系统发行可能享有法定地位的欧元纸币以外的资产或债务(例如欧洲央行债券)。此外,欧洲中央银行发行“欧元钞票”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包括确定发行“欧元钞票”的格式或媒介的权利。如果将数字欧元视为欧元钞票,则可援引《里斯本条约》第128条第(1)款“授权欧洲中央银行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钞票”的专属权限,以便能够发行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欧元。

4.3 不同数字欧元接入选项的法律含义

在终端用户(居民、企业等)可以直接使用数字欧元的情况下,欧元系统将成为数字欧元支付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在终端用户可以进行中间访问的情况下,欧元系统将依赖第三方来分配数字欧元。

对数字欧元的零售访问需要巨大的法律创新。而非零售访问将更加简单,因为它将更类似于目前的做法。以零售账户为基础的数字欧元可以通过直接与欧元系统或通过受监督的中介机构开户来实现,而无记名数字欧元的分配可能需要受监督的中介机构的参与。

总的来说,与设计和发行数字欧元的要素(薪酬、匿名性、基础设施等)相反,数字货币的发行权不能外包,而对央行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的具体操作可在接受欧洲中央银行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外包。

4.4 与数字欧元相关的私法问题

根据数字欧元的设计及其发行目的,将出现不同的法律问题。例如,数字欧元将要求与有关国家央行或欧洲央行发行的主权货币的同等可兑换性。因此,将适用关于银行存款的私法领域规则,通过减少付款方的国家央行欠付款人的债务,并增加收款方国家央行欠收款方的债务来实现数字欧元交易。

附件2:数字欧元不是密码资产或“稳定币”

数字欧元将是一种无风险的央行货币形式(即欧元现金的数字化形式),这意味着它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并始终保持其负债。简单地说,欧元系统对欧洲公民负责,确保它所发行的价值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以及公民可以用这些数字欧元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即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的“购买力”会保持相对平稳。

商业银行货币和电子货币是受监管的私主体的负债。私人货币发行需要遵守规定,发行的私人机构应接受当局监督。虽然这些实体在理论上可能违约,无法满足其客户的要求,例如将其持有的资产转换为中央银行资金,但其客户可得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管框架的保护,该框架责成受监督的私人发行人采取措施保护其负债的价值。除了监管职能外,中央银行还充当最后贷款人,以避免商业银行在特殊情况下违约。此外,在欧元区,商业银行的存款通过存款保险计划得到保护。

相比之下,任何实体对加密数字资产都不负责任,因此,没有可靠的框架来维持其价值和保护其直接持有者。这些资产大多不受管制,给用户带来很高风险。它们的价格波动很大,因为加密数字资产缺乏任何内在价值,这意味着它们像投机商品一样交易。这些特点限制了密码资产的使用仅限于有限的部分投资者,并使其市场缺乏流动性;这反过来意味着用户可能无法将其持有的加密数字资产转换回最初投资的欧元数额。不管数字欧元的技术如何,它的本质是欧洲央行的无风险负债,这使得它与加密数字资产有着本质区别。

无论用于不同类型资产的技术如何,本附件概述的考量都是有效的。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任何资产类型的发行和交易。所谓的“稳定币”就是一个例子:尽管它们都是通过利用分布式记账技术。它们的种类根据其所自称的特点的类型而不同,它们更像是商业银行货币、电子货币、投资基金或密码资产。所有类型的“稳定币”,目的在于保持价值稳定,但保证其实现只能通过数字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