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客户兴某某因害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不通过,遂找到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承诺帮他拉客户购买证券提高其年底销售业绩。12月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份代替考试罪起诉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兴某某38岁那年报考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因害怕考试不通过,他想到找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在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的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兴某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对李某某承诺,如果其同意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就给他拉客户购买证券,以提高他的年底销售业绩。李某某遂应允。

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考试时被考务室监考老师发现并带至凌河分局派出所执勤民警处。经核实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行考试的情况属实,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

次年1月15日,兴某某投案自首。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兴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wccm.sin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