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滨州34岁的研三学生谢鹏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猝死一事引发热议。
根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发布官博情况通报:11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我校2018级硕士研究生谢某在教学楼突然抽搐并晕倒,被及时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医院诊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学校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与家属进行沟通,给予精神抚慰和生活照料,协助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经核实,2021年5月,谢某因未能完成学位论文,向学院提出延期答辩申请。在导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谢某经过努力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于10月下旬通过预答辩。经了解,2021年5月初,谢某报知导师去医院就医,就医后导师询问了就医状况,谢某没有向导师反映其患有疾病的问题。此后,导师未曾接到过谢某请假回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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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说的完全不一样,家属的字里行间表达的是能力强所以承担的任务多,负担重,为了留下多干活还被导师延期毕业。学校的说法是需要老师同学帮助才能完成论文…字里行间是校方尽到了全部责任。

那么.......

孩子在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家长首先认为学校应该对事情的发生负责,那要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许多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一进校园,就如同进了“保险箱”,监护是学校和老师的事儿了。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根据不同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九种情形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1.老师对学生体罚造成学生受伤、死亡的。

2.老师辱骂学生,学生自杀的,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有的老师,长期辱骂学生,学生不堪辱骂自杀,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老师追索,还应该给老师处分。家长也可以要求学校、老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为教学设施、工具发生事故。
4.教学组织不当,发生事故。
经常发生在体育活动或者户外实践活动中,比如学生扔铅球、标枪比赛,误伤其他同学,学生爬山时摔伤等。
5.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伤害,学生的住院治疗等费用,都应该由学校承担,或者由学校和供应方承担。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可以找供应方追偿。

6.学生在学校追逐打闹,比如课间两个学生打架,老师未管理、告诫、制止。

7.学生特殊体质,家长告知学校和老师,学校老师未能注意,造成伤害,学校承担责任。
或者学生在学校患病或者受伤,学校未及时送医救治,耽误救治。比如学生有先天性心脏病,不能激烈活动,学校未能注意。比如学生突发疾病,学校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送医救治的。

8.学生在学校被外来人员伤害。
外来人员进入学校,本身就说明学校安全保卫有问题,因此造成学生受伤害,侵害者承担责任,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9.校园欺凌造成伤害,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校园欺凌,侵害者首先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现校园欺凌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发生伤害后果,侵凌者承担责任,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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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不承担责任六种情形
1.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没有过错的。如果因为老师行为不当,或者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2.学生之间追逐打闹,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生有特殊体质,家长没有告知学校老师,老师也不知道,学生突发疾病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4.学生被他人伤害,学校没有过错的。
比如女生在学校被男生欺负,学生家长送学生入学时,伤害男生。责任应该由侵害者承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5.学生上学、放学途中,擅自外出,在校外发生的意外。

6.放学后,放假期间,学生滞留学校或者返回学校,在校园发生的伤害。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猝死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履行了相关的既定义务也无过错的,既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一般高校会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该行为属于自愿补偿,不属于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四个方面..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

一、最新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但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既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并不是学校通知就医老师就没有责任,不会问问一点也不关心么,推卸责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积极的反思才是学校应承担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