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莆秀公〔2021〕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912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2.166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教育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刘厝村、岐厝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刘厝村、岐厝村集体所有土地2.1665公顷,其中刘厝村水田0.5989公顷、旱地0.0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32公顷,岐厝村旱地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84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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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敏
▌校对:魏碧霞
▌审核:蔡佳豪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站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