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王燕,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街道**委**组,捕前住张北县**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1月8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沽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2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被捕前住张北县**镇**街**商业街**-**-**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村**自然村**号,被捕前住张北县**镇**村平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街道**委**组**号,捕前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平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强,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号。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2011年12月份刑满释放;2018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陈襄东,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周*宁,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捕前住张北县**宾馆对面**巷子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被捕前住张北县****-**-**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2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燕、宋某甲、宋某乙、杨某甲、张某甲、王强、陈襄东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周*宁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吕某某系张家口市**区债无忧公司负责人,雷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大嘴(真名不详,另案处理)为公司员工。2016年7月,被告人王燕和周小宁加盟张家口市**债无忧公司并成立张北分公司帮人讨债,地点位于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底商,王燕为负责人,成员包括被告人周*宁、王强、陈襄东、峰子(真名不详,另案处理)、猴子(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小胖(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孙某甲、邢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王燕安排具体讨债事宜,每次要债由雷某某、张某乙、大嘴等人协助,张北分公司讨要债务获得的利润同张家口**债无忧公司平分。2017年11月,被告人王燕、宋某甲与宋某乙、杨某乙、赵某某成立张家口市张北县**汽车销售公司,法人代表是王燕,地点在张北镇**街底商,继续经营讨债业务。

1、张家口市**区居民张某丙的妻子刘某某借张北县**镇居民李某甲18000元多年未还,李某甲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11月份,李某甲委托王燕帮其要账。2016年12月的一天,吕某某派雷某某、张某乙、大嘴开车从张家口到张北协助王燕等人要账,张某丙约李某甲在张北县**镇一饭馆见面,王燕、周*宁纠结孙利、王强、陈襄东、胡某某、邢某某等人着警服式棉衣,佩戴工作牌,到**镇一饭店找到张某丙,雷某某等人欲将张某丙带回债无忧公司,拉拽张某丙并将张某丙衣袖撕烂,因张某丙挣脱雷某某等人未能将其拉上车。后张某丙将身上的4000元钱交给王燕,王燕扣下1200元,其余2800元交给李某甲,双方协商张某丙分期偿还李某甲的债务。至2017年底张某丙分期给付王燕19200元用于偿还李某甲债务,李某甲得11200元,王燕扣下其余8000元。

2、2010年,张家口市**区的崔某甲欠**区的孙某乙50000元,孙某乙多次向崔某甲催要无果。2016年冬,孙某乙的儿子陈林到张北债无忧公司与王燕协商,委托该公司向崔某甲要账,王燕用有吕某某签字的委托要账合同与崔某甲签约。2016年11月,王燕指派周*宁、陈襄东等七八名要账公司的年轻男子由陈林带领来到崔某甲在**区开的麻将馆找崔某甲要账。周*宁、陈襄东等七八名男子身穿警服式棉衣,佩戴工作牌,周小宁、陈襄东等五六名男子拉拽崔某甲欲将其带走,崔某甲的大哥崔某乙上前阻拦,被周小宁、陈襄东等人拉倒摔伤。崔某甲将其大哥崔某乙送到医院检查完毕后准备开车回家,王燕(后来赶到)、周*宁、陈襄东等人用车堵在医院门口不让崔某甲离开。崔某甲报警后,经警察处置崔某甲驾车离开医院,王燕等人一直开车跟随崔某甲到其住处后离开。三四天后,王燕又让崔某甲用其收割机抵账15000元,并签了收割机转让协议,因收割机无法出售,王燕让崔某甲付现金15000元,王燕拿到钱后并未将钱归还陈林及孙某乙。

3、2014年10月,张北县**镇**村居民于某某向张北县**镇**村村民靳某某借了10万元人民币,约定每月一分五的利息,证明人是于某某的岳父苏某某。靳某某向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经法院判决于某某还钱,于某某仍未归还。2016年年底,靳某某委托王燕的公司帮其要账,王燕用有吕某某签字的委托要账合同与靳某某签约。2016年12月的一天,由靳某某带路,王燕、周小宁带领陈襄东、王强等七、八名男子来到张家口市苏某某的住处讨要欠款,和苏某某发生争吵后王燕带人离开。当日17时30分许,王燕指派周*宁、陈襄东、王强等七、八名男子由靳某某带路到于某某家要钱,其中陈襄东等四名男子穿着警服式棉衣、手持警棍,在半路碰到正要驾车出门的于某某,将于某某的车拦下,陈襄东等人将于某某从车上拉下带到位于**小区底商的债无优公司,王燕等人逼迫于某某还钱,后王燕安排孙利和陈襄东与于某某一起在宾馆睡觉,直至次日上午才让于某某离开。

4、**镇居民安某某欠张北镇居民杜某某的11000元钱,杜某某多次向安某某催要无果。2017年年底,杜某某委托王燕等人为其要账。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中午,宋某甲、宋某乙、杨某乙等人找到安某某,宋某甲和宋某乙二人将安某某拉上杨某乙的车把安某某带回到**汽车销售公司。从中午带回直至当晚20时许,王燕、宋某甲、宋某乙、杨某乙一直向安某某讨要欠款,后安某某提出出去拿钱。宋某甲和宋某乙拉着安某某去找人拿钱,晚上21点30分左右在张北县医院附近安某某谎称要下车拿钱,乘坐事先联系好的轿车逃离。2018年2月4日晚23时许,宋某乙在**镇大街发现安某某逃离时乘坐的轿车,宋某乙一边尾随该车,一边向王燕汇报,王燕便指派宋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及姜某某驾车与宋某乙一起将该车逼停,逼迫轿车驾驶人提供安某某的藏身地方。宋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和姜某某找到安某某藏身的宾馆,将安某某从宾馆带出,安某某欲逃跑被宋某甲等人追住按倒,宋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及姜某某对安某某拳打脚踢后将其带到**汽车销售公司,杨某甲又用一凳子击打安某某头部。经张北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验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5、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许,在张北县**乡**村进行党支部委员换届选举,无选举资格未经邀请的杨某乙私自来到选举会场与选举委员张某丁发生争吵,经乡干部史某某等人对其解释、劝解,但杨某乙不听劝解并谩骂现场工作人员及参加选举的党员,致使村委会召集的30多名党员无法正常选举,严重扰乱选举秩序,致使村委会推迟一个多小时后才重新开始选举,后杨某乙对选举结果不满,与同村村民杨某丙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现场维持秩序的派出所民警张某戊对二人进行劝阻,杨某乙面对民警张某戊的劝阻非但不保持理智,还辱骂民警,同时对民警张某戊撕打,将张某戊右手臂抓伤,用手中的矿泉水瓶打砸民警张某戊身体,并用拳头捶打民警张某戊胸口。

6、2017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徐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周小宁在张北县**镇**行政村**村闫某某家大棚地里干活,因周小宁之前与李某乙有过节,便指使姚某某挑衅同在大棚地干活的李某乙。后姚某某与李某乙二人相互厮打,周小宁推了李某乙一把,姚某某用拳头打李某乙的面部,徐某某用脚踢踹李某乙,致李某乙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验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7、2013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巡警特警大队民警联合交警在沽源县公安局路边正常执法过程中,张某己与醉酒驾驶的范某某及其家属王燕、范某某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对执勤民警进行撕扯及辱骂,期间扯坏执勤民警反光背心一件,并抓伤现场执勤民警。

8、2018年1月28日,张北县**乡**行政村一小名叫篮子的黄姓男子以每人200元的价格雇佣景某某、郭某某陪同武某某去北京上访。1月29日上午,王燕以500元价格雇佣一辆出租车将武某某、景某某、郭某某三人送至北京市中南海附近,后王燕坐出租车离开,武某某、景某某、郭某某被执勤民警截留,后被张北县**乡政府工作人员接回。

9、2018年1月19日23时许,张北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张北县**村一平房内有人吸食毒品。接到举报后,张北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晚在一居民房内将涉嫌吸食毒品的宋某甲、谢某某抓获。在对其二人进行的现场尿液检测中,其二人病毒试剂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宋某甲、宋某乙、杨某甲、张某甲、王强、陈襄东、周*宁、杨某乙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燕、宋某甲、宋某乙、杨某甲、张某甲、王强、陈襄东、周*宁、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周小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杨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燕、宋某甲、宋某乙、杨某甲、张某甲、王强、陈襄东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周小宁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杨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渠振兴

检察员:宋 梅

2018年9月30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