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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又一名醉驾人员被依法查获。当日22时07分,苏某某驾驶一辆蒙AEXXXX号小轿车途径前达门路与鄂尔多斯东街交叉口“酒醉驾”专项整治检查点时,通过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带苏某某去指定医院抽取体内血液的途中,苏某某欲通过咬舌自尽的方式自残来逃避法律追究,被办案民警发现后及时制止,办案民辅警为了制止他的自残行为,有一人右手中指被咬至骨折,指甲盖脱落。

事后,办案民警通过调查取证获知,苏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1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报告显示,苏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92.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已对苏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立案侦查,而苏某某咬断办案人员手指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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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了解到,苏某某被交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怕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实刑,设想通过咬舌自残的方式干扰民警正常执法,逃避法律责任。但是,因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责任不但没有逃避掉,反而增加了涉嫌妨害公务罪,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平安青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