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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寻子14年,终于找到了!

《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带儿子回家,之后的画面......

12月7日孙海洋夫妇与相别14年的儿子孙卓一起乘坐高铁回到湖北监利老家与想念孙子已久的家中老人团聚

在孙海洋老家

大家也都早早在等待着孩子回来

门前有舞龙、舞狮表演,放着鞭炮

待客的圆桌已经摆好

孙卓的爷爷奶奶

一早就在庆贺声中打扫了卫生

亲人、朋友、村民围了里三层外三层

孙海洋的嫂子说:

“我高兴得说不出来,准备了20桌酒席

来的都是亲朋好友

爷爷奶奶在这里很高兴,很激动

看到认亲的时候恨不得马上把孙卓‘抓’回来。”

回到老家的孙卓和奶奶紧紧相拥

下午一点半左右

孙海洋带着孩子到达老家

孙卓一下车,就有亲人送上了花束

被亲人朋友围住

而孙海洋张开双臂始终护着孙卓

看到这样的场面

孙卓说:“太感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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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尽千辛寻回爱子,孙海洋惊喜万分。情绪慢慢平复的孙海洋向记者说了很多心里话。
专访孙海洋:打算让儿子回山东继续学业 与养父母的恩怨由法律解决
记者:你是何时得知了儿子被找到的消息?
孙海洋:真正得到消息就是在12月6日的认亲现场,此前都是严格保密的,我虽听到一些相关情况,但都不敢确认。因为以前太多次失望,不敢轻信。
记者:你在认亲现场紧紧抱着儿子失声痛哭,当时心里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孙海洋:我当时有太多话想跟他说,14年57天,我巴不得天天都想知道他在哪里、在干啥。当时就想,这次我真的见到我的儿子了,我抱着他了,这一切都是真的,我终于不用找孩子了。
记者:认亲现场,你第一时间给孩子奶奶打电话,有何特殊原因吗?
孙海洋:孙卓从出生到3岁都是奶奶带着的,这么多年奶奶十分想念孙卓。以前很多次听说找到了,我都不敢给孩子奶奶打电话,因为没见到真人,害怕有变化。这次,我真正看到了孩子,双手抱到了孩子,确认是真的后就想立马告诉孩子奶奶这个好消息。
记者:12月6日找到孩子的第一晚是如何度过的?
孙海洋:我和孙卓一直在一起,聊天到很晚,孩子睡了一会,我基本没怎么睡,就一直守着孩子,直到一早(12月7日上午)一起坐高铁回老家。
记者:孩子找回来后,你最想感谢谁?
孙海洋:最想感谢深圳公安,是他们经过千山万水,走了很多路,攻破了这个案子,很不容易。现在科学发展快,高科技破案手段多样,深圳公安用上了这些高科技,案子最终告破。我也要感谢媒体,这么多年一直关注我,报道我孩子被拐的事,帮我寻找线索。
我还要感谢电影《亲爱的》剧组,12月6日在认亲现场时,我就跟张译(电影中韩德忠扮演者)打电话,让他转告剧组的其他工作人员,孩子找到了,也拜托他向剧组说声感谢。张译在电话那头也开心地哭了起来,他说他正在看直播,哭得不行。
记者:找到孩子后,接下来打算如何安排?
孙海洋:孙卓被带到养父母家后,在那边上户口的出生年份是2005年,但他实际上是2003年出生的。他现在正在上高一,当地都很重视他的学业。我虽然很想带他回深圳生活,但他对养父母有感情,也不能放下学业,准备让他回去继续读书,放假的时候再来湖北或者深圳看望我们。十多年了,他的生活习惯跟我们也不一样了,他在山东吃馒头长大,我们习惯吃米饭,等他高中毕业再作进一步的打算。
记者:有什么话想对孙卓的养父母说?
孙海洋:孙卓的养父母被警方采取措施取保候审。我没什么想跟他们说,也不想见他们,交由法律去解决。
孙海洋和儿子认亲现场。图片来源:公安部刑侦局
电影《亲爱的》迎来现实中的结局:原型人物14年来苦寻被拐儿子,12月6日中午在深圳喜获团圆。团圆背后留下串串法律问题: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认亲成功后被拐孩子应该归哪边?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受访时介绍,孙卓的养父母如果是从人贩子手中收买获得孙卓,则可能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这个罪是个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孙卓4岁被拐后被送至现在的养父母家抚养,如今正在上高中,成绩中上等。如果是养父母收买,且他的养父母没有虐待他,对他也不错,则可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对于一些多年前的收买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彭新林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该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过了五年就不予追究其犯罪行为,但也有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该案事发于2007年,适用于1997年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一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3起案件(含孙卓被拐案)发生后,深圳市公安机关先后成立专案组侦办案件,但受限于侦查手段和技术条件,案件多年来一直未取得突破”。此可以判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本案收买孙卓的人或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彭新林介绍,如果孙卓的养父母为了达到收养目的,与人贩子一起合谋拐卖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为何收买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
记者检索发现,尽管近年来不断有新闻曝出被拐儿童认亲、团圆的消息,但很少有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被判刑的报道。这是为何?
彭新林表示,这是因为,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只要没有虐待该儿童,也不阻碍有关部门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实践中很多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彭新林说,2015年表决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所以作此修改,彭新林说,主要原因在于,只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打击“买方市场”,不利于“打拐”工作的整体推进。而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对“买方市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为什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那些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也少有被判刑的呢?彭新林解释,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有的养父母对被拐的儿童也挺好,产生了很深的感情,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性。
例如,在孙卓被拐案中,孙卓与亲生父母成功相认后就表示,“两个姐姐对我都很好”,养父母抚养了他十几年,现在又找到亲生父母,多了一个家,以后两边都是父母。
认亲成功后被拐孩子应该归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表示:“原则上不应该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孩子,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的规则处理。”他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中规定: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姚欢庆说:“从法律上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刑法专门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以看出,总体的法律精神、导向是不允许收买人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间建立法律上的联系,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如果被拐卖的孩子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能考虑儿童的意愿,而是应该让其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法律上采取的态度是让其与亲生父母建立法律关系。”
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介绍,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问题,只有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才有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被拐孩子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如果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不存在对被拐孩子的抚养问题,被拐孩子也不存在对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的赡养义务。
游植龙表示,当然,从感情角度看,如果被拐孩子确实与其“养父母”已有较深感情,年满16周岁后也可以选择与其继续生活。如果被拐孩子觉得“养父母”有养育之恩,愿意报答,也应该予以鼓励。
游植龙提到,此前,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其临时实际监护人,被拐孩子找到亲生父母后,其亲生父母则是其法定监护人,之前的所谓养父母没有监护权。
面对生养抉择,被拐孩子最需要什么?

继电影《失孤》的原型人物郭刚堂找回了亲生儿子郭新振之后,电影《亲爱的》原型人物孙海洋近日也在警方帮助下,与被拐14年的亲生儿子孙卓相认。认亲现场,孙海洋夫妇紧紧抱着“失而复得”的儿子痛哭不止,情绪一度失控。相关视频更是刷爆社交网络,感动了无数网友。
12月6日,孙海洋一家相拥而泣。新华社图
和郭新振被拐案一样,孙卓的买方也有两个女儿,也是极度自私地通过买来一个男丁为自己续所谓的香火。在这样的家庭里生活,无论是作为工具人的女儿,还是被当做传宗接代者的儿子,都注定是个悲剧。但现实是,这对“养父母”似乎都生活得心安理得。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我们并未见到加害者对被害家庭有过任何道歉。
也因此,对被拐儿童真正的家人来说,认亲现场的“失而复得”,不可避免地一次又一次滑向“找到即失去”的结局。尽管孙海洋夫妇表达了希望孙卓回深圳和他们一起生活的意愿,但作为儿子的孙卓在面对媒体的采访却直言,自己感到很愧疚,应该不会留在亲生父母那边。
没找到时,还有寻找的希望;找到了,却是无言的失望。作为父亲的孙海洋和郭刚堂一样,都选择了“只要儿子过得好”“一切按他的意愿来”。这是伟大的父爱,也是每一宗拐卖收买个案都让人义愤填膺、心意难平的原因。
被人贩子和收买者所斩断的亲情,一如时光,一去不返,再也回不到从前。围观者集体发出“生不如养”的感慨,却无法打动被养育者的内心。他们,原本也是受害人。
从受害人的视角代入,岁月洗白了他们被强加于身的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一种人质对劫持者所产生的心理上的依赖。曾经,他们的命运操控在劫持者手里;而今,他们已与劫持者共命运。电影中,有被拐的孩子甚至将解救者当成敌人。当劫持者受到法律的严惩,他们也会有歇斯底里的痛。
相同的个体遭遇,让现在的孙卓拥有了几个月前和郭新振同样的现场。孙卓说:“现在的父母不管怎样,养了(他)十几年……现在多了一个家,这边是我的父母,那边也是。”
但在法律上,无论孙卓,还是郭新振,他们都只有一个家,那就是和他们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他们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均存在法定的继承、赡养及抚养关系。“当亲戚一样走动”,模糊了法定的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及理应接受法律评价的收买被拐儿童行为。
与郭新振被拐案不同的是,据深圳警方介绍,孙卓被拐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均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追究拐卖者与收买者的法律责任,一个都不能少。这才是拐卖案件正确的善后方式,也是正义的实现方式。法律乃公正良善的艺术。买方通过收买被拐儿童为其传宗接代,如果案发后,仍然允许违法者继续这一违法目的及违法行为,这将让所有打拐的努力,寻儿的艰辛,社会对正义的期盼,化为乌有。
深究一层,拐卖犯罪通常是集体协作的产物。每一起拐卖犯罪的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当地公职人员的渎职和不作为在帮助掩盖这一犯罪免于被及时发现,甚至免于被追究。
一个凭空出现的孩子,是怎么办的户口?是作为亲生儿子入户,还是以收养关系入户?有多少地方公职人员明知拐卖犯罪的存在却选择了沉默?甚或是主动遮掩积极帮衬以“成人之美”?不彻查这些不作为和乱作为,对不起十余年万里寻子的受害父母,和为打拐付出艰辛的所有人。
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外,郭家和孙家所承受的丢子之痛、寻子之难,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均有权向拐卖者和收买者索赔。在赔偿责任上,拐卖者和收买者依法应负连带责任。
作为民事索赔,权利人有权行使,也有权放弃。受害父母通常会为了“不让儿子在两边难做人”,而选择放弃索赔。但这种放弃,又会在客观上纵容收买者的侥幸和心安理得。
对于郭家和孙家来说,他们最需要的是通过法律援助使破碎的家庭得以团圆,而不是过多考虑深陷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中的儿子的感受。作为受害人的被拐儿童,他们最需要的,不是对“生不如养”的无奈接受,而是选择积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正,以尽早走出“人质情结”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来源:羊城晚报、齐鲁晚报、九派新闻等

实习编辑:白佩汶

监审:穆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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