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

“开票人、复核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开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员”吗?”

“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合规吗”

刚接触发票的财务们在开票的时候,总是会不停确认这几个问题,尤其是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的环境下。

并不是所有的发票都有“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几个栏次,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定额发票压根就没有设置这几个栏次,主要是为了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则是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手段~

根据上边的几个问题,今天整理总结了部分知识点给大家

一、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这个问题很常见,谁说都不一定对。那我们一起看看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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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连税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就一定不能同一人,但是作为会计还是应当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还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个别地方,像深圳,对复核人就没有特别的规定,就算不填写也不影响使用,就算三项都为同一人,只要如实填列,即可开具发票~~

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小型企业可能就一个财务人员,负责出纳、记账、开票等全部工作,这很难符合开票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的实际情况,所以这个时候企业应当考虑如何设置复核制度,防止舞弊虚开。

二、发票遭退回,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这是什么情况呢?看看下方发票圈出来的部分,如果非要说有人姓名管理员,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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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的规定上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令第37号)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也就是说,要求发票开具应当项目齐全,谁开票就写谁的名字

那当企业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不能报销,需不需要退回呢?

其是可以报销的。

是不是很矛盾?

开票人不可以填管理员,但是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却可以报销入账!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二条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也就是说,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绝,却不包括“开票人是管理员”这一条。

建议:对于容易产生争议的行为,还是规规矩矩地填写开票人姓名,这也是避免被对方企业退票。当然啦,只要发票真实,就一切照常。

三、这些发票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1、发票信息不全或错误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业务适用税率开错

(3)没有简称编码或简称错误的发票

(4)收到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2、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这种情况就是项目过多超过发票单页行数,需要附上清单)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说买的香烟,却开成别的什么商品)

(3)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直接虚开的(这个事件很严重,强调过好几次了)

3、发票盖章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1)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2)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3)收到第三方发票,不能报销

这种经济交易的过程,不能保证三流一致,涉嫌虚开~

04 收到不合规发票,怎么办?

收到不合规的发票,只要是个财务第一反应应该就是退回重开!

如果不小心对方企业突然被注销了、被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已经无法补开发票,重开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超过5年),但是需要提供下方的几项资料待核实是否真实。

最后想说的是,当你收到什么开票人是管理员的,或者开票人、复核人是同一人这些发票的时候,如果你觉得怪异,也不嫌退票重开什么的麻烦,那就退给对方企业重开,本公司就是付款要求严格~

当然啦,这些情况都是见怪不怪的,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更多时候财务人员还是要按照具体情况自行把握~都是小问题~不要太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