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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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土地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在缴付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评估费、中介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第三条  土地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经济组织全体村民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同时参照《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为监督土地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机构,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二章 费用缴付

第六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入市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

入市主体可参照省、县的关于征收的有关规定,组织入市地块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点作价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公告无异议后,应将《青苗及附着物点验表》及《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充费清册》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入市地块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地价评估,评估费由入市主体支付。入市主体资金短缺无法按期支付土地评估费的,入市主体可与评估公司进行协商于入市地块入市获得入市收益后支付。

第八条  入市地块入市交易业务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公司代理实施,相关业务费由入市主体支付。入市主体资金短缺无法按期支付的,入市主体可与代理业务公司进行协商于入市地块入市获得入市收益后支付

第九条入市地块入市成交后,入市主体须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该调节金可由入市地块竞得方代为缴付,竞得方所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可转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条  入市地块入市成交后,入市主体须与竞得方在入市成交后2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竞得方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后,入市主体须向税务部门申请缴税,协同竞得方办理入市地块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生效。

分配方案应包含预留不少于30%的土地收益,用于集体成员社会保障、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土地交易合同履行费用、发展二三产业等事项的必要内容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剩余部分可分配至本村集体各成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所获土地收益享有分配权:

(一)户籍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有企业待遇的成员、空挂户口人员除外);

(二)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户口未登记的人员;

(三)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户籍原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土地入市时户口已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学生、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即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之外的人员)、服刑人员;

(四)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优待。

第十四条  在土地交易合同签订之后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土地交易合同签订之前去世的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第十五条  不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籍在该经济组织的人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依当地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可适当参与分配土地收益。

第十六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特殊情形分配问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村集体实际,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就本意见所涉事项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之后,以其为准。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为试行意见,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