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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滕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孔某某等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由滕州法院院长高键担任审判长,滕州检察院副检察长鲁大同出庭支持公诉。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接受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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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为壮大势力,不断发展组织成员,自2016年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被告人孔某某、钟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

该恶势力成员相对固定,以滕州市某镇某村为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放火、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章、企业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诉讼过程中,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以及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滕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均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