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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君子法之原

[事件经过]

事情发生在2021年12月4日正午。当时,李女士开车带着骨折刚出院的丈夫顾先生和不满一周岁的女儿回到位于昆山的某小区。

进入小区后,迎面开来一辆宝马车,两车因为错车问题发生了争执。李女士认为宝马车是逆向行驶,而且背后没有障碍物,应该倒车让自己通行。张先生则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现有的宽度李女士过得去。

于是,两人说着说着就吵吵起来。在车上坐着的顾先生怕妻子受欺负就拄着拐下了车与对方理论。说到激动处,宝马车主张先生直接上手,多次掌掴拄拐的顾先生。从视频里掌掴的动作、piapia的响声,就可以感受到“满满的恶意”。

随即,李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根据李女士所述,在等待警察到来的时间里,宝马车主张先生开始有了悔意。根据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警方受理该案,并控制了嫌疑人。

今天,这个事件又有了新进展,被掌掴的拄拐男子顾先生对外发声,称之所以没有还手是因为懂法,不想被认定为互殴,而且拄拐的情况下也比较难还手。并称不接受和解,坚持走法律程序。

[伤情鉴定]

目前,顾先生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鼓膜穿孔,进行了初步鉴定,但是“需要42天之后再次鉴定确认伤情”。这个案件的后续进展也因此具有不确定性。

在这个案件中,伤情鉴定非常重要,是否鉴定为轻伤或直接影响到宝马车主张先生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决定这个案件的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治安违法。

1.为什么要等42天再次鉴定?

并不是所有伤情鉴定都需要一定的等待时间,但鼓膜穿孔需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才属于“轻伤二级”,仅仅外伤性鼓膜穿孔则属于“轻微伤”。这也是为何要在42天后再次鉴定的依据。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鼓膜穿孔容易外力造成,轻微的穿孔又比较容易恢复。6周还不能自行愈合的才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如此更加宽严有度。

2.现在能不能认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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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闻下方的评论,很多网友误认为目前顾先生的伤情已经被鉴定为轻伤了,42天之后如果未恢复就会被鉴定得更重。其实并非如此,目前顾先生的伤情还不确定是否能构成轻伤,42天后的鉴定结论才是最终依据。

如果恢复,则顾先生的伤情为轻微伤;如果未恢复,顾先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够罪与否]

张先生掌掴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有两条思路供大家探讨: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1.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顾先生的伤情鉴定等级直接影响到该案的走向,如果是轻微伤,则张先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二级,张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包括“造成一人以上轻伤”,也包括“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还包括“其他恶劣情节”。

本案中,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殴打他人的“随意性”: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是否“破坏社会秩序”。

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应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他责任]

1.治安处罚

本案中,宝马车主有构成犯罪被定罪处罚的可能,也有仅被治安处罚的可能。如果最终顾先生被鉴定为轻微伤,那么张先生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

2.民事赔偿

而无论本案作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对顾先生受伤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宝马车主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你对宝马车主掌掴事件怎么看?认为怎样的处罚更为得当?欢迎下方评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君子法之原相约更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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