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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的新闻空降热搜,迅速引发了大众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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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宸慧(雪梨)淘宝直播平台粉丝截图、林珊珊淘宝直播平台粉丝截图

根据浙江省税务局的官网消息,税务部门在前期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了朱宸慧和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的行为。经过全面深入的税务稽查,杭州市税务部门查明,朱宸慧和林珊珊在李志强的帮助下,分别于2019-2020年期间,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达合计达四千多万元。最终,杭州市税务局对朱宸慧、林珊珊分别处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官网发布案件处理信息

在分析此次处罚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之前,我们可以先对主播,特别是带货主播的收入与缴税形式进行一些了解。

带货直播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根据雇佣和独立运营的形式不同而做以下区分:

一种是由平台或商家直接聘请主播,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资。这类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者商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主播独立运营,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的方式向平台或商家收费。如果主播已经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再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合作,则应自行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因我国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所得计税,适用 3-45%的累进税率,也就是收入越高,税率越高。这让高收入的带货主播们不约而同地“热衷”于寻求“避税”之道。而在前述的两种模式中,拿提成、收坑位费的主播们收入往往更高,也大多会倾向于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在将自己的收入作为企业形式缴税,减少税收数额。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在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为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身份为6%的税率)和附加税之外,以个人生产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设在为了刺激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税收洼地或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园区内的,主播们还有可能享受到核定征收的政策降低个税。

图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以今年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从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由3%降至1%进行征收为例,如当地核定的10%应税所得率(现代服务业),然后再根据5%-35%五级累进制计算,计算出来个税在0.5%-2.19%;再加上增值税1%(2021年)、附加税0.06%(2021年),综合税率3%左右。

也就是说,对一些高收入的主播来说,是可以通过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务筹划进行“避”税的,但又为何弃明“偷”税呢?

据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答记者问的报道,此次事件中的两位主播系“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继而构成偷税行为。也就是成立“空壳公司”,再控制“空壳公司”以订立不存在真实交易的合同、制作虚假报表等其他方式来“虚构业务”,以达到将个人收入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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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眼查显示朱宸慧的商业版图

来源:天眼查显示朱宸慧的商业版图

对此,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偷税行为,不仅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同时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此次处罚中,税务部门查处的偷税数额分别为3036.95万元、1311.94万元,再叠加一倍罚款,最终形成了此次合计近亿万的天价罚单。

浙江省税务机关官网两人的违法事实和1倍罚款的原因

随着国家税务部门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认知的缺失加上淡薄的法律意识,不仅会给明星和网红主播带来补税罚款,严重的还会被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大众的法律认知程度差距,国家在法律的设定上也做出了相应的从宽处理。即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一条款相当于是给许多第一次无意或有意逃税的人一次改过的机会,也是大多新闻事件中仅需缴纳巨额罚款而无需接受刑事处罚的原因。只要缴足费用,即可保留自由,既起到了很好地警示效果,又留有余地。但该条款有效期仅为一次,切不可当作“续命条款”使用。

同时,在税务机关披露的信息中,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雪梨、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的相关内容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网友纷纷猜测李某系财务负责人身份。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对于这些偷逃税行为的推波助澜,最终也一定逃不过恢恢法网。

来源:企查查显示,李志强系杭州宸帆电子商务公司股东之一

结语: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在征税领域的应用,也意味着以往容易被隐匿、被忽略的各种收入,未来将不再有偷税漏税逃税的可乘之机。高收入人群如何能够依法守规的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更需要法商结合,尊重专业意见。

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足额及时地缴纳税款,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是每一个中国公民最值得做的事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作者简介

施玮玮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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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浙江工业大学

专业方向:

诉讼专业:电子商务、直播电商合规、合同、公司及劳动人事法律事务。

非诉讼专业: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

作者简介

叶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专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直播电商合规等诉讼和非诉业务,多次参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和网络平台合规等实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