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做过法律不会冤枉,但你做过的,也别想逃脱;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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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认定罪犯段红云(化名),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系前科犯。

曾在1995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随后在199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段红云强奸受害者许某。

并实行诈骗,金额为1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段红云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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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法诈骗为手段。

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

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缺舟:

段红云在判决后提出上诉。

认为许某是自愿和其发生关系。

至于10万元,则是两个人商量合伙做生意。

是她自愿的,并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遂作出裁定。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刑初2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后续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新进行了审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段红云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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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诈骗罪落实。

认定段红云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5日。

段红云以被害人许某的幸运数字是“6、4、8”作借口。

让被害人许某将她的钱钱放入其尾号为648的银行卡内。

以此来给许某“祝福”。

在许某将金钱转到账户内后进行取现操作。

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做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段红云再度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述一样。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