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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在纳税人 “失信者” 头上的 “紧箍咒”,终于又松绑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最新宣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如何理解“修复”?

简单理解,就是将原来”失信“的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

在此需要注意: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和不了了之,更不是终身“免检”。

此次新政规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办发〔2019〕35号)“修复”内容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内容。

归纳在一起,可以理解从2019年开始,对于纳税人失信申请允许“修复”业务共有八项内容。

01

2019年申请修复条件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

3、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2

2012年新增修复条件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则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纳税人纳税信用重新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和相关资料证明确属“信用”已“修复”的,就会做出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需要注意:

1、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2、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3、2019年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已废止。

最新修复范围及标准如下,看看你的企业经过“修复”可以加多少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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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提示: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

注意: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2、对于符合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一般不会评价为A级。

3、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4、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注意: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3

修复时限与程序

1、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

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2、对于符合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一般不会评价为A级。

3、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4、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4

风险预警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之后,又出新规,说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过错”给与了很大的“纠正”空间和机会。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分析,税务机关这种服务型转变,将会出现“一手宽,一手硬”的执法措施,即:一方面号召纳税人对于以前涉税违法问题,应该即时纠正和进行“修复”补税,对于主动纠正的不实施罚款。
另一方面,则对于继续“铤而走险”视国家法律而不顾的违法纳税人,将冲拳出击,采取“零忍让”。
就如文娱行业的自查。

这种方式在过去都是很少采用,原来更多的是每年必有一次行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直接进入企业执法的“刚性”。而现在的税务执法,通过“自查”、“首违不罚”、“约谈”、“提示”、信用修复等方式,融进了“服务”的柔性。

需要注意的是:

税务执法“柔性”越大,“度”的惩戒也会越高。

切记:

风和日丽之后,一定会有暴风骤雨。

红明星:范冰冰、郑爽

红歌星:韩磊;

主持人:郑海涛

红主播:雪梨

近年一些名人偷税,被曝光的频率越来越多,“偷税”明星已变为民众间的灰尘,被牢牢的定在了“耻辱”的十字架上。

就如在戏台上:“悲剧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喜剧将那无价值的撕破给人看。”

偷税行为,令人不解的是,税务机关从2018年开始就不断的发出预警提示季,税东家也与2020年文章中多次提示税务机关未来稽查的动态,都在提示在税务机关 “送绑” 的时候,尽快进行自查和纠正,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新疆霍尔果斯的案例之后,又都跑到上海某地“税收洼地”,上海某地取消独实施检查的时候,又一窝蜂的跑到海南,吸取的不是教训,提升的不是悔过自新,而是不断注册、不断注销、不停的“逃跑”,大有 “抓不着我,我就要不断地逃” 的胆魄和勇气。

人性中最悲哀的三大特点:

贪婪、侥幸、虚荣感。

故此之:

对于税务机关,应该一手抓服务,但是一手还是要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否则永远是治 “表” 不治 “根”。抓住的人把税缴了,抓不住则“逍遥法外”,缺乏“公平”待遇,将会刺激被查的人,用更隐秘的手段加大“偷税”力度,把补的税想法设法再赚回来。

对于纳税人,账务账务中如果曾经或者现在,还在继续延伸风险的问题,此次自查中应该尽快进行修复,并一定要注意,明年进入稽查阶段,税务机关绝不会“手下留情”。

牢记:人生的路很漫长,但关键的是: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存亡之道,知行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