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区榕华街道天福路北一巷市政道路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昨日,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榕城区榕华街道天福路北一巷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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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偿方案公开了榕城区榕华街道天福路北一巷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相关货币补偿标准、房屋产权调换办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第一条为确保榕城区榕华街道天福路北一巷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揭阳市榕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范围

第二条征收范围:北起临江南路,南至天福路,涉及榕华街道北门社区;具体以“榕华天福路北一巷规划道路红线图”标明范围为准。

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

三、征收补偿方式

第三条本次被征收房屋(住宅)实行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厂房、办公场地、仓库、车场以及其它不宜作产权调换的建筑物只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助。

四、货币补偿办法

第四条住宅的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如下(以建筑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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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以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件,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有和用途,且无权属争议的,以及超出所持有效契证面积的,以实际丈量的占地面积计,按2600元/㎡补偿,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按各户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由各户分享。

第六条货币补偿的临时生活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助:50平方米以下,3000元;50-100平方米以下,4000元;100平方米及以上,5000元。

第七条非住宅(指厂房、工棚、办公室、娱乐场所等)的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如下(以建筑面积计):

第八条工业(含行政)用地的补偿,以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件,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有和用途,且无权属争议的,以及超出所持有效契证面积的,以实际丈量的占地面积计,按1015元/㎡补偿,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按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分享。

五、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只可以在征收单位提供的调换房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房见下表所示:

第十条产权调换方式为等值置换,即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总款(含建筑物、其他设施、装修物补偿及补助等)与产权调换房市场价后,结算差价,多退少补。置换房的选择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一条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应自行安排住处,征收单位一次性发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所列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50平方米以下,3000元;被征收房屋50平方米及以上至100平方米以下,4000元;被征收房屋100平方米及以上,5000元。

第十二条有房地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置换,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税费由征收单位承担;没有房地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置换,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奖励和其他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在政府通告发布前,沿路的住宅房屋改建并在实际经营的,按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平方米以下每户8000元,20-40平方米每户12000元,40平方米以上每户15000元。

第十四条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征收建筑面积计,给予每平方米20元补助;水电装表补助费,每户500元(其中三相电表按每户2000元计),有线电视移户补助费,每户200元。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2021年12月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由征收人按建筑物征收补偿评估价的3%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七、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和附属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房屋夹层中的木楼、技术层、插层,其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全面积;2.2米以下的,按1/2计建筑面积。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层高指从地面至坡屋顶最低点的垂直距离,层高在2.1米以上的,计全面积;1.2米至2.1米的,按1/2计建筑面积;1.2米以下的,不计建筑面积,但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残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物,依法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能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主动搬迁的,可按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征收补偿期限:自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街道办事处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货币指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责编:阿蠢

来源: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揭阳微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