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行为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甚至还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但是在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如何确认强拆主体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起诉时如果没有确定好应该诉谁,很有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耽误时间和精力。强制拆除房屋要依法定程序进行,要区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来确认应当适用的程序。这里先讨论集体土地上强拆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补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时,要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责令交地程序,如果拒不交出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赋予任何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利。在现实操作中,许多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征收目的,自己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强拆,且因为强拆现场混乱,被征收人往往难以辨明现场人员的具体身份,不知道该向哪个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所以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要按以下几点来进行判断

作者丨李春禹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一、有证据证明强拆主体的,以该强拆主体为被告

原告在起诉时,负有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由被告作出的举证责任。

在某地县人民政府实施强拆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拍摄了十分清晰的现场照片,可以明确实施强拆的行为主体就是该县人民政府。并且在征收过程中,县政府的多个部门都参与了旧改项目的征收流程,从其行为目的上也可推断,其对案涉房屋违法强拆就是为了加快旧改项目进度,因此该县政府应当对其实施的强拆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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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确定实施强拆的是哪个单位时,可对强拆主体进行推定

有时候因为强拆现场人员混杂,或者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第一时间很难确定强拆主体。如果是在集体土地上征地公告发布后实施的强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推定。

在(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裁定中,最高法明确了强拆主体的推定原则。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被拆迁房屋位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除非市、县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行政单位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据此推定强拆行为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实施强拆,以作出委托行为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在实际情况中,地方政府会委托其他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受托组织所获得的权利不能独立行使,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比如,某县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强拆,因村委会并不具有实施征收的法定职权,故应以县政府作为该强拆违法行为的被告。

四、多个机关共同参与强拆,推定实施单位为适格被告

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一些行政单位虽然没有到现场实施,但往往会承担起组织、协调、指挥等作用。在相关司法判例中,这种情况一般以实施单位作为被告。通常理由是,组织单位、协调单位作出的往往只是强拆的过程性行为,并不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造成直接影响,无法评价为独立的强拆行为。

如果强拆现场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实施,那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我们应当将全部参与实施的单位都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