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沈阳市正式对外发布《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该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协议搬迁的实质是“实施房屋搬迁改造工作的改造模式”。该意见稿的出台,可以预示明年沈阳有“城市更新”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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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腾退、城中村改造、农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协议拆迁模式”被越来越频繁、普遍地适用。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的本质区别是,协议搬迁更加突出房屋土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自愿原则。部分地区的协议搬迁是由房地产公司或者村委会等民事主体来主导,通过公布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进行面对面协商,最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腾房搬迁并落实补偿。因此,协议搬迁不具有强制性。行政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体主导,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土地实施征收。若被征收人始终不同意签约搬迁,征地部门有权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秦律师建议,协议拆迁虽然赋予了被拆迁人更多的意思自治权利,但也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被拆迁人在对待协议拆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逼签”、“诱签”的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协议拆迁,本就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若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村委会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拆迁、改造就只能被迫延后,不能违背自己的意愿去签字。对于协议拆迁中存在的搬迁奖励的促签因素,被拆迁人应当仔细权衡利弊,避免因小失大而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

二、对于“先行搬迁拆除协议”、“限期腾房搬迁协议”要警惕和拒绝。这两类签订协议的策略无非是承诺被拆迁人先搬迁和腾退房屋后再获得相应的补偿。面对这样类似的情况,无非是有关部门要变相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被拆迁人贸然签字的话,可能会得不到补偿。

三、无证自建房的建造者和使用者以及房屋的承租人两类主体要确保自己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在违建整治情况下,因为无证自建房很有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面积不予认定;公有房屋的产权人也很有可能借此要求解除承租关系。因此,上述两类的被拆迁人应当确保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和使用,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