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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17时38分,高女士驾驶蒙DCB89*号小型轿车沿昭苏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河北路与昭苏河大街交叉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池女士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清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地点时相撞,致池女士摔倒,由于池女士佩戴了安全头盔,仅腿部轻微擦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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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盔”有你

经赤峰市公安交管支队四大队事故民警勘查,当事人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高女士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池女士无责任。

▎素材来源:赤峰市公安交管支队四大队

▎通 讯 员: 张俊成

▎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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