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鞠某与妻子高某因生活债务问题,商议好共同自杀。在一高压电线铁塔下空地上,鞠某帮妻子上吊自杀后感到害怕,放弃自杀念头离开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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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仪说法#

在死亡面前,所谓的相爱自杀都是扯淡,这个丈夫的行为就很好的证明了这点。即便是事前说得天花乱坠,一起走向死亡,但真的面临死亡的时候,即便妻子就死在面前,丈夫该害怕依然害怕,不想死还是不想死。

在法律上并不是说相约自杀就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自杀是对自己生命法益的放弃,法律是不处罚这种对生命的放弃行为。如果丈夫和妻子两人都是自己动手,准备工具,彼此相看泪眼就是没有互动的行为,此时即便妻子死了,丈夫没死或者忽然不想自杀,丈夫都不构成犯罪,一点事情没有。

然而本案中,丈夫不只是欺骗妻子没有自杀,更是在妻子自杀的时候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她走到高压电线下,帮她准备上吊的工具,甚至是看着妻子吊死在自己的面前。而这些行为,就突破了妻子自杀的范围,丈夫对妻子的死亡就是一种帮助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帮助自杀”!

尽管在国外法律或者理论上有人认为,自杀都不受处罚,帮助行为没有违背他人意志,更是不能受到刑事责任。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帮助自杀排除在犯罪之外,也就是说丈夫帮助妻子自杀的行为也是一种故意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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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帮助犯的量刑规定,根据他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法院最终判了丈夫12年,虽然是相对较轻,但对于他来说还是很重的。

所以朋友们觉得帮助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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