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入职某公司后,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实际工作超过12小时。三个月后,刘某认为工作时间已经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拒绝加班。后公司以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将刘某辞退。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刘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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