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副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副中心城市,这一理论是近年来理论界专家提出的区域经济发展概念,副中心城市既不等同于省会城市,也不等同于计划单列城市、特区城市,而是与其它地级市在级别上相等,只是领导体制与其它地级城市有所不同,即副中心城市的市委一把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兼任。它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省域中心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辐射力末端衰减和城市管理成本不断攀升,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和改善民生的进程,需要培育经济新的增长极支点城市,即副中心城市。支点城市是相对支柱城市中心城市而言的。副中心城市的选定也有它的客观要求,主要以地理位置、经济实力、辐射能力、经济资源等因素作为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副中心城市不能过多,从省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选定一到二个是比较符合中国省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副中心城市理论的实践刚刚开始,本文对其实践意义和发展要求作一些探讨,并对我国各省已经确定或可以考虑的省域副中心城市进行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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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中心城市的实践意义

副中心城市的主要实质就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同时,它对提高城镇化率、缓解中心城市的发展压力、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等方面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

1、培育经济增长极支点城市

中心城市是省域经济发展的支柱,在粗放型经济的条件下,中心城市发展速度过快,人口急剧膨胀,使得市内交通堵塞严重,房价不断攀升,经济运行成本大幅增加,经济发展动力有些放缓,再造经济增长极是省域经济科学发展的新动力。湖北省委书记2010年在湖北两会上说“建设省域副中心是全省全局的需要,光靠武汉一市独大不可能撑起湖北,从区域协调发展来看,也是不可能持久的,必须要再造、创造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其中城市群也好,城市圈也好,都是为了强化、推动省域副中心建设”。由此可见,副中心城市就是在中心城市圈以外的城市群中的“领头羊”,副中心城市仅次于中心城市,同样有“中心”的含义,只是处在稍微低一点的层次上。副中心城市不单是要增加本城市的增长速度,还要求它带动城市群中的其他城市的快速发展。副中心城市之所以被认定为新的经济增长极,一是它现有城市骨架不大,经过科学规划,超速发展,不会带来“超大城市病”,即住房难、交通难、就业难等问题。二是副中心城市被确定为城市群中的经济发展主导城市,区域协调能力进一步增强,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项目得到有效调控,资源利用率低下的现象,会有所节制。三是创业就业环境得到优化。副中心城市的一把手由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兼任,协调效率将会不断提高。副中心城市是一张招商引资的金质名片,它直接告诉投资者,这个城市是本省发展环境最优的几个城市之一;同时,高端人才在择业时,也会首先选择发展环境比较好的城市。副中心城市由于领导体制的调整,协调效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群内的资源由过去的互相封锁到资源共享,省域经济发展由一个中心主导到中心、副中心双重主导,这对区域经济科学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2、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实施副中心城市战略,既可以减少农村人口,提高城镇化率。又可以为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提供机遇,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集约经营。

因此,副中心城市建设要把握好对农业发展的调整机遇。从城市群的角度来看,它要成为区域特大城市,意即城市人口要达到200万以上,城市骨架也会大大扩展,劳动力和城市用地需求也将急剧增加。在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同时,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身份,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整村整乡的土地进行整体收购,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化。这里的集约不但要使某个区域的土地全部能够集中统一经营,还要将这个区域内的农民就业、养老统筹安排就绪,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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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城镇化的速度和质量

城镇化是农村人口持续向城镇聚集的过程,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过程。副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是特大城市,城市人口、城市骨架要达到相当的规模。一个城市的农村人口比例过大,农民人均收入不可能过高,因为城市居民消费农产品的数量是有限的,消费数量的多少只是受价格规律的影响产生波动,而不会有质的飞跃。副中心城市对提高城镇化率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4、缓解中心城市的发展压力

我国部分省域中心城市,特别是一些超大城市,由于过去只注重发展速度,而忽略了发展质量,城市人口不断增加,致使城市交通拥堵、房价不断攀升,城市运行成本不断升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通成为城市发展的难题。超大城市由于城市交通格局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发展速度的需要,堵车现象经常出现,有的路段和桥梁不得不用制度来限制车辆通行。即使超大城市铺设过江隧道、修建高架桥、地铁、轻轨列车,还是不能解决交通紧张的在局面。

二是房价令普通员工难以承受。当前我国特大城市的房价是二三线城市的两倍以上,有的则达到五、六倍,甚至更高,并且在量上是有限的,这样的房价令年轻的中高级人才难以安居乐业,因为收入的增长远远落后于房价的增长,致使他们的生活压力增大,工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工作效能降低,这是由于人才过度集中在超大城市的缘故。

三是超大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难以提高。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空气质量指数较低,影响身体健康城市垃圾处理、物业管理、生活用水等成本普遍高于二三线城市,使普通居民生活质量难以提高。

二、副中心城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副中心城市是从诸多的地级市中挑选确立的,它在协调区域发展、经济综合实力、经济辐射能力、资源储备潜力、适宜居住环境等方面优越于其他同等城市。

1、在城市群中的地理位置优越

优越的地理位置是一个城市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的先决条件,所谓优越的地理位置就是一个城市在城市群中所处的位置、水陆空交通发达、地理条件适宜经济大规模地发展,这些优势是本城市群中的任何一个城市现在和将来都无法取代的。

2、综合实力排在同等城市前列

一个城市被确定为经济副中心城市,不但要考虑他的发展后劲,还应考虑他当前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是否排在其他城市前列,如果排名落后,其他城市不认可,副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就很难体现。反映综合实力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gdp总量。gdp总量是一个城市经济发达程度的综合反映,没有排名靠前的经济总量,其他城市就会怀疑“副中心”经济辐射能力,甚至怀疑决策意图。gdp如果在正常的发展情况下,是能够反映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它也是一个城市综合优势的聚集表现。二是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吸引就业人员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来说,就业、创业人员会选择可支配收入高的城市,这是因为可支配收入高表明经济运行质量好,创业就业环境好。三是多年来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经济增长速度是衡量一个城市经济规模扩张质量的外在表现,没有较快的发展速度,其他的经济指标发展再好,也不能保证它能起到新的经济增长极的作用。一个城市的经济增长速度如果是保持逐年高速递增,这表明这个城市的经济运行状态是良好的,具有较强的发展动力。

3、辐射条件具有较好时空基础

辐射本意是指机械波或电磁波或大量微观粒子从它们的发射体出发,在空间或媒质中向各个方向传播的过程,这里的辐射是指副中心城市经济活力从中心向各个方向渗透和影响的过程。如果副中心城市本身就受到一些硬件环境的制约,辐射的效率就会大大的打折,甚至遭到反辐射。支柱产业对提高辐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副中心城市需有多个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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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我国各省具备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研究

目前,我国已经有13个省(自治区)确定了省域副中心城市,并将省域副中心城市写入了各省十四五规划中。

1.湖北省确定了襄阳市和宜昌市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湖北省也是我国最早确定省域副中心城市的省份。

2.湖南省确定了衡阳市和岳阳市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制定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明确提出建设岳阳、衡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

3.贵州省确定遵义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贵阳—贵安—安顺都市圈和遵义都市圈为核心增长极,持遵义做强,壮大发展实力,与贵阳共同唱好“双城记”。

4.陕西省确定宝鸡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快宝鸡副中心城市和汉中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加快榆林交通枢纽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建设。

5.江西省确定赣州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支持吉安打造连接大南昌都市圈与赣州省域副中心城市、支撑苏区振兴的中部脊梁。支持宜春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

6.山西省确定大同市、长治市、临汾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构建“一主三副六市域中心”城镇化格局,推进太原都市区一体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大同、长治、临汾等省域副中心城市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与太原都市区错位发展、协同联动,支撑和带动晋北、晋东南和晋南地区组团式发展。

7.青海省确定格尔木市、共和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构建“一群两区多点”省域城镇化空间体系,打造西宁—海东现代化都市圈,推进格尔木西部地区重要的交通物流枢纽开放型城市建设,打造共和区域中心城市。

8.广东省确定汕头市、湛江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以深化广深“双城”联动强化核心引擎功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湾区“双子城”。以支持深圳同等力度支持广州建设国际大都市。做强省域副中心城市,支持汕头、湛江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探索推动广州、深圳与湛江、汕头深度协作,形成“双核+双副中心”动力机制,建设汕潮汕城市群和湛茂都市圈。

9.海南省确定三亚市、儋州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强化海口省会城市和全省门户功能,做大做强“海澄文定”综合经济圈,提升城市间互联互通水平。支持三亚建设世界级滨海旅游城市,做优做精“大三亚”旅游经济圈,打造世界级旅游度假城市带。支持儋州建设西部中心城市。

10.安徽省确定芜湖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支持合肥“五高地一示范”建设,高起点建设合肥滨湖新区,朝着国家中心城市发展;支持芜湖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长三角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城市;支持安庆、阜阳、蚌埠、黄山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支持马鞍山、铜陵、滁州、池州、宣城建设长三角中心区现代化城市;支持亳州、宿州、六安打造省际毗邻区域中心城市;支持淮北、淮南打造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城市。

11.河南省确定洛阳市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增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龙头带动作用,巩固提升洛阳副中心城市地位,提升南阳、安阳、商丘等区域中心城市规模能级,发挥重要节点城市比较优势,强化跨省域联动发展,高水平建设三大城镇协同区。支持南阳建设新兴区域经济中心。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喀什、伊宁为自治区副中心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着力打造“一圈一带一群”的城市发展格局。培育乌鲁木齐都市圈,以伊宁市为区域中心构建北疆城市带,以喀什市为区域中心打造南疆城市群。

13.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赤峰市、通辽市为自治区副中心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重点建设呼包鄂乌城市群和赤峰、通辽区域中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