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共新宁县纪委、新宁县监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4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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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通报〔2021〕14号

关于4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深化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治,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深入推进清廉新宁建设,现将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县卫生健康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股长倪祥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21年3月15日(星期一)晚上,倪祥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金石镇大兴路农业发展银行前面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查获。2021年4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倪祥胤不起诉。2021年11月,倪祥胤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二、县医疗保障局医保事务中心意外伤害服务股股长赵长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9年4月2日晚上,赵长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金石镇金园路与园艺路交叉路口被县交警大队查获。2019年5月14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长英不起诉。2021年11月,赵长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三、黄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杨小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杨小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金石镇舜皇大道长沙银行对面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查获。2020年10月14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小龙不起诉。2021年11月,杨小龙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四、县总工会职工俱乐部工作人员杨传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晚上,杨传军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舜皇大道宏基华天酒店路段50米处被县交警大队查获,被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杨传军受到政务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