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黄震 张夏明

近日有幸读到由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教授领衔出版《平台金融新时代》一书,激发我们对于金融科技诸多思考。数字经济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为支撑,对经济、产业和金融带来深刻的变革,金融科技公司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催生的创新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该书从金融科技行业角度来剖析金融科技公司、第三方支付、银行业小微贷、智能投顾、信贷、征信等产业发展的热点、痛点问题,提出许多前瞻性的新颖观点,给当下处于数字化转型关键节点的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以启发,助力开阔学术视野,激发行业智慧,促进规范发展。特别是对平台金融的市场定位、数据治理和监管框架,该书的见解和建议值得业界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平台金融的目标选择与市场定位

《平台金融》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本书并非从宏大的数字经济着手,也未选取微观层面的开放银行等业务流程,而是从中观层面的平台着手,观察平台公司介入金融活动的组织行为和特征,提出“平台金融”的概念。平台金融不同于金融平台,本书对平台金融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包括两类:一类是信息技术在传统金融机构的运用,另一类是平台公司和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介入金融业务流程的分工,二者可统一视为金融科技的应用。前者是金融数字化、信息化的过程,后者是科技公司参与金融活动的过程。平台金融和金融科技公司的价值在于,将金融产品、业务条线和数据等要素集成到平台,覆盖了支付、银行、财富管理、保险等不同的功能,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和精度,降低金融服务的获取门槛,改善普惠金融发展中出现的“使命漂移”问题。具体而言:

一方面,平台金融是数字经济的有力支撑和承接。金融科技的发展是科技对金融的再造过程,通过数据驱动打破规模扩张的边界,借鉴网络效应优势整合传统金融业务,充分调动技术、市场、数据等要素,成为提升经济效率和优化数字金融结构的重要推动;另一方面,平台金融有着坚实的底层基础,平台金融发端于金融的开放和数字化,以微观的开放银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征信和开放API等技术和服务为依托。以开放银行为例,开放银行通过共享的金融数据和账户获得随时随地的金融服务,利用平台化商业模式对银行数据要素和价值链进行整合,缩减中介过多带来的边际成本的增长和福利的减损,充分发挥平台效应、规模效应、网络和协同效应。但平台金融依赖数据和技术介入金融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当前金融监管与市场竞争和数据隐私监管之间的边界开始模糊,传统防范特定金融安全风险的监管规则难以解决金融科技公司引发的混业政策难题。本书以平台金融这一主体出发,深入探讨数据治理与监管合规的“两翼”问题,为平台金融的混业治理难题提供监管与合规思路。

平台金融的数据治理

金融科技公司拥有海量的用户数据,并且以数据驱动作为商业模式。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把数据纳入生产要素中进入市场化配置,数据加速向经济社会运行中渗透,2021年我国正式构建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数据治理的立法框架,数据法治成为今后数字经济的重点。数据的安全合规与否关系到技术安全与金融安全,也关系到用户自身合法权益,是数字经济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关注国内数据保护情况和域外相关数据立法和政策动态的同时,本书从实践的角度创新性提出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借鉴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和密码法的思想先行探索数据权利的归属和行使。类似于银行、支付等金融账户,个人数据账户制度试图厘清不同数据主体之间数据流通的方式,为平台公司和第三方明确界定权责,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数据账户能辅助数据确权和价值发现,在数据账户体系下,数字经济中的个体经济价值和公共资源价值将被极大的开发出来,数据有序发展将得到保障。

具体到安全和治理问题,本书也提出了实操性的原则框架。首先,目标原则上要遵循数据效率与公平原则、隐私保护原则和数据安全的原则。其次,在框架设计上,公权力主体要推进数据确权工作、实施严格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制定“谁主导谁负责”的数据标准体系,覆盖数据在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全流程的合规要求,搭建起政府主导的数据监管、个人主导的隐私账户体系以及企业负责的数据共享应用的综合治理框架。在此基础上加快探索金融数据的共享开放平台和征信体系建设,加强算法伦理审查和监管,尤其重视对中介机构、外包机构等第三方主体的数据合规监管,有效减少数据流转使用中的外部性。推动平台金融提高数据合规水平,向Web3.0(数据高效开放共享和数据的自主映射)阶段稳步迈进。

如何完善平台金融的监管框架

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是本书着墨颇多的领域。金融科技公司的用户群体广泛,业务规模大,复杂程度高,其“肥尾效应”可能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科技的风险,是在国家整体安全观下把守住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新型领域安全的重要举措和关键节点。

平台金融监管的几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一是要清晰界定金融科技的监管行为,准确识别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属性”并强化对金融科技公司介入金融活动的节点监管,如获客、授信、风控、营销、支付、清算、资产处置等节点的介入和监测。二是要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功能监管和基于行为的穿透式监管。采取嵌入式监管的手段将金融监管要求、社会伦理和反垄断审查等都嵌入行为监管中,转变传统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和风险演化的状态,提高风险发现和处置的前瞻性。三是建立分类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机制,根据不同主体介入金融活动的程度区分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决定监管限度和牌照类型。例如区分助贷业务中共同出资的金融机构与负责引流获客、风控初筛等外包业务的第三方科技公司,前者需取得消费金融牌照或小贷牌照,后者可采取备案管理和技术监管等监督措施。四是加强监管科技赋能金融监管,遵循风险为本、技术中性、最小干预、无风险套利均衡(监管中性)和鼓励创新等原则,鼓励引入监管沙盒,将技术、市场和监管放到金融创新链条上同频共振,发挥风险缓释和试验型弹性监管的作用,包容审慎,循序渐进,避免禁易式的监管和运动式的风险整治执法活动留下的负面影响。五是构建金融科技公司反垄断监管体系。严厉打击金融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中性、数据有序流通、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如此才能规范好金融科技发展的合理边界,防控金融科技风险和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

(作者黄震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夏明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金融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