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所长,为了支付女儿的出国留学费用,贪污公款54余万元,受贿29余万元,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包庇他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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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出生的郭某某,大学文化,曾任菏泽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其在主持派出所工作期间,为了个人消费及支付其女儿在国外留学的生活费用,多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4.73万元。

郭某某不仅贪污,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利用其担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菏泽某置业有限公司、井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维护治安秩序、案件办理、派出所装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7521万元。

2009年至2016年,郭某某多次到其辖区内段某甲经营的饭店接受段某甲及其儿子段某乙的宴请、到其开设的KTV接受免费唱歌、逢年过节收受KTV所送购物卡等礼品,交往密切。期间,纵容段某甲黑恶势力活动,充当“保护伞”,对段某甲所经营的歌城、饭店等场所故意放纵管理,有案不查,查案不力,违规办案,故意不对段某乙等人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包庇其不受刑事追诉,为段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逃避惩罚,致其黑恶势力做大做强。

2010年5月22日,郭某某所在的派出所在处理王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中,接受嫌疑方海某某的亲属现金5000元及其他礼品后,为徇私利,明知海某某系现役军人,未按规定将此案移送相关军事部门处理,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超过追诉时效从而使海某某逃避法律处罚,导致海某某于2015年正常复原转业得到国家转业安置费用人民币24.5万元。

2011年3月29日及2013年10月27日,郭某某在办理对孟某被故意伤害案及对张某戊被伤害案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将案件长期搁置,致使超过追诉时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导致应受刑事追诉人不受追诉。

本案的法律问题,郭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应当数罪并罚。

郭某某是菏泽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其主体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郭某某在主持派出所工作期间,利用管理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支付其女儿在国外留学的生活费用,多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4.73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郭某某利用其担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及个人在维护治安秩序、案件办理、派出所装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752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郭某某接受辖区内段某甲及其儿子段某乙的宴请、并收受购物卡,明知段某乙等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不立案侦查,纵容段某甲黑恶势力活动,充当“保护伞”,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郭某某在处理王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中,接受嫌疑人海某某的亲属现金5000元及其他礼品后,徇私利,未将海某某移送相关军事部门处理,将该案长期搁置,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郭某某在处理两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将案件长期搁置,导致案件因过追诉时效,两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情节严重,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郭某某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理应从重处罚,对郭某某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最少也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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