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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汉族,专科毕业,湖北鄂州**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2017年10月31日因犯逃税罪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20年11月23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3年,湖北鄂州**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公司)将其开发的**小区四期B区房产抵押给华夏银行洪山支行,贷款6000万元(实际出资方是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方是华夏银行洪山支行)。2014年10月8日、10月27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2015年9月、12月,**云公司董事长彭某甲在明知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的情况下,安排知情的公司副总经理彭某乙,以**公司的名义与鄂州新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向葛店开发区管委会销售了108套已被抵押(其中89套被查封)的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房款共计17010779.76元(被查封的89套商品房款共计13863016.8元)。2015年10月,新环****公司将用于抵扣税费、规费的购房款4918673.85元直接拨付给**云公司。上述108套商品房于2016年年底解除查封,2017年6月解除抵押,2019年房产证已办理备案至新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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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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