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在这个事儿中是有问题的。这个快递是要送货上楼的,面单上写的很清楚。这说明,快递公司的合同是送货上楼的。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快递公司说,快递员跟老人电话沟通中,老人下楼,主动下楼取货。不能因此认定,快递员的处理是符合规程的。第一,老人不一定知道这是什么快递,下楼取件,可能是别的快递;第二,快递员隐瞒了重大信息,这个重大信息,决定了老人会不会自行取货上楼。如果老人知道这个快递是被要求送货上楼的,如果快递员告知了可以送货上楼的,那么老人可能就不会自己搬运了。这在民法典合同编里,属于重大决定性因素。但快递员没有告知,显然这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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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从善意的角度来看,22斤的快递,让一个79岁的老人自行搬运。别说人家快递面单上已经明确要求送货上楼了,就是不明确要求,但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种朴素的逻辑,也不会如此啊。所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快递员的处理都是有问题的,快递公司都是有责任的。而快递不送货上门,甚至现在直接放驿站,然后连个电话、短信,都懒得及时通知的。我觉得,这是更糟糕的。要知道,快递管理条例,送到指定地点、指定人员,这是基本的要求;也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逻辑,既然收了快递,那么就应该及时准确送达。可现在,基本上都是中转站了。

我觉得,类似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应该重视起来了。毕竟,对于年轻人来讲,可能只是多跑点腿,多耽误点事儿而已;但对于上了年纪的人,可能意味着悲剧。就像新闻中这个。快递,应该送到指定地点,而不是快递驿站。

快递公司与收件人在末端服务上的冲突再一次尖锐的爆发出来,关于送件“最后一公里”,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快递公司本身,都是明确的,快递必须送到收件人手中。

但是现实操作里,为了省事,为了降低成本,为了更高效率,除了京东天猫超市等少数配送,快递送件员都会直接把件直接扔在代收点。快递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收件人大部分也习惯了,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孕妇、老人取件十分困难,就会跟快递公司产生很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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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更是发生了重庆市万州区年近八旬的老人取重11公斤的快递猝死楼道一事。家属要求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与快递公司两次协商未达成一致。站在收件人角度,如果家里老人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伤心又气愤的,快递公司以收件人默认去取件撇清责任也是毫无担当。老人取件途中出了事道歉和安抚是必须的,态度必须有,至于赔偿,50万确实过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交由法院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