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康乐路,隋某某(男,35岁,黑龙江人)因债务纠纷对被害人张某某(男,35岁,高淳人)。据目击者称,捅人者和伤者均为男性,两人曾共乘一车,被捅男子下车时已受伤,随后在道路上又被持刀者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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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总有一些人欠钱后,找理由耍无赖,企图逃避债务,这样的做法很容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对于动辄用刀捅人的突发事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是不确定的,无论是造成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隋某某持刀捅刺张某某,在张某某受伤后仍然追刺,具有杀死张某某的犯罪目的,客观上导致其死亡,非法剥夺了张某某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张某某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隋某某要从宽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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