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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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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2016年-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即将被处罚

2021年12月3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神雾节能”证券简称:*ST节能 证券代码:000820)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12月0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2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5b2afebc-36dd-4d42-a47a-002d08ca9f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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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神雾节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公司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入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总经理雷华、时任财务总监兼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钱从喜、时任董事长宋彬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30日揭露后,神雾节能股价连续下跌,至2019年6月3日累计下跌近4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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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律师先做个登记。待监管机构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自2017年4月27日-2019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19年5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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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