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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上门老人取件途中猝死,快递公司该担责吗?

近日,重庆一快递员未将本应送到六楼的快递送货到家,79岁老人下楼取件后搬运上楼的过程中猝死。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聚焦于快递公司是否要对老人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认为快递小哥的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

在刑法上,关于快递小哥的行为很难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老人因搬运快递猝死的结果难以落入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应规范目的所保护的范围——我们在生活中任何轻微的过失均有可能酿成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动辄成立犯罪,将对行为自由构成极大限制。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侧重于填平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而刑法具有谦抑性,刑事犯罪的认定则应当保持慎重。

从民法的角度看,首先,快递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快递面单上明确写着“送货方式:送货上楼”,快递面单上的这一内容是快递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快递运输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三节所规定的货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09条,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收件人位于六楼的家中,而本案中的快递小哥未将快递送上楼。

虽然民法典第829条规定承运人在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前,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但快递小哥在电话中未向老人表明快递是送货上楼的,快递小哥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隐瞒事实的方式实施的欺诈行为,老人虽然是自愿下楼取快递,但却是快递小哥的欺诈行为所致,老人自愿取快递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变更到达地的有效意思表示。

而且,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快递小哥在送快递的过程中应当尽到最低限度的保护合同相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明知取快递的是一名耄耋老人,却任由老人独自将重达22斤的快递搬运上楼,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老人因搬运快递而猝死的损害结果符合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次,快递小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快递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快递小哥在电话中隐瞒了应当送货上楼的事实,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给老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且其对自己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存在间接故意。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侵权条款,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雇主责任,快递公司应当向受害人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当成为侵权人的减责事由,且年龄增加所导致的身体素质下降不应当被评价为特殊体质,故不能因为老人自身体质的原因而减轻快递公司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快递公司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有限的。即便如此,对于本案的激烈讨论折所射出的却是老百姓对于违背诚信、友善之行为的谴责,以及对于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向往。

□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