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苏特稿视频报道,江苏南通17岁的男孩小朱,在网上结识了27岁的女友小妤,为了表达爱意,小朱半年内将父亲手机银行里的101万元转给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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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官介绍,一百多万的款项来源,是由小朱父亲的手机银行转账到他借用的支付宝账户上的,小朱父母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以监护人的身份将款项要回。

法院审理认为,小朱的转账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属于无效,但小朱和小妤确实确立“恋爱”关系,法院酌情判决小妤返还部分款项。

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妤自愿返还80万元。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小朱是不是碰到骗子了,也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只返还了部分款项。

拓展案件: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要还吗?

据连城法院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黄先生和苏女士原为恋人关系,双方在交往恋爱两年多时间里,苏女士以各种事由频繁向黄先生索要款项,沉迷于热恋的黄先生为帮助支持苏女士而转账花费的项目多达120多笔,金额高达30几万,其中含有借款意思表示的约50余笔。两人分手后,经黄先生索要,苏女士还款8万余元。此后,黄先生多次催讨剩余借款,苏女士均置之不理。因沟通还款无果,黄先生遂将苏女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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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苏女士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必然向女方赠与一定的钱财,逢年过节发一些微信红包等等,实属正常恋爱行为。因此,其中未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3万余元应当视为黄先生对苏女士的赠与。而剩余24万余元则是二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参与某平台的非法投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黄先生诉称,虽然双方曾经存在恋爱关系,但其已将恋爱期间正常支出部分扣除,未在本案中主张,苏女士向黄先生索借款项高达30多万元,明显超出恋爱期间正常支出范围。同时,苏女士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借款并作出还款承诺,并以实际行动向黄先生偿还了8万余元。黄先生否认其与苏女士共同参与非法投资行为,因此,苏女士应归还剩余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但黄先生未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苏女士在聊天记录中反复多次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和还款的承诺,故苏女士抗辩诉争款项性质为赠与,不予采信。同时,苏女士未能举证证实涉案款项中用于某平台投资的24万余元是经二人协商一致的非法投资活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往来,故判决苏女士归还黄先生剩余借款264778.96元。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在爱情中,双方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等)或聊天、转账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依据。

若未备注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又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转账性质呢?

一般认为,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财产赠与或者日常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财产赠与,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往往是一方为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情侣分手之后,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此外,情侣间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若双方在转账时表明了借款意思和还款承诺,具有真实的借款合意,则应当认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不过在实践中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应当归还,应结合聊天记录内容、当时的语境以及其他背景相结合来认定转账性质。

法官再次提醒,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交往需保持理智,女方不应认为可以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向男方索取钱财,即使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并无真实借贷的意思表示,因碍于某种原因而出现“借”、“还”等字眼时,法院一般认定为真实借款的意思表示,而非本案中苏女士认为的赠与行为。同时,男方在恋爱期间也应当警惕另一方频繁索取钱财的行为,一方面防止对方非法使用借款,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九派新闻综合我苏特稿、连城法院消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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