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刺死了村支书,然后上吊自杀了!”辽宁沈阳,村民冯某因村内给孩子分口粮地问题和土地纠纷,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后持刀追砍村支书和会计,村支书不幸遇难,会计逃脱未受伤。村民说,他经常去村委会商量分地的事,这次发生争执就把村支书砍了,会计侥幸逃跑了没受伤。在警方发布通报后,冯某已于1日自缢身亡。(来源北青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图无关)

#法仪说法#

截至目前,警方还没有给出为什么冯某会在这次砍杀村支书,追杀会计,但这起案件不得不让人感到深思。冯某64年出生,如今57岁,本该抱着孙子安享晚年的岁数为何会做出如此恶行,其中是否存在问题,必须要调查清楚。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冯某砍杀村支书导致村支书当场死亡,不管其动机如何,在法律上,冯某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由于他在杀人后上吊自杀,这种自杀行为就导致刑事犯罪的结束。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实施犯罪已经死亡的,尚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或者起诉的撤销案件,即便是在审判中,法院也应该中止诉讼的进行,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是无辜的。

冯某上吊自杀,在刑法上他确实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村支书的家人也不能要求冯某家人代他接受处罚,因为刑法的处罚具有人身性,现代社会里不存在所谓的“父债子偿,一命抵一命”的说法。

当然村支书毕竟是冯某砍杀的,支书家属虽然无法追究冯某家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冯某杀害村支书,导致村支书死亡,属于对他生命权的侵犯,所以村支书的家属可以要求冯某家属对他们承担生命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这里的赔偿也不是说冯某家属必须赔偿,而是在冯某遗留的财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如果他家属放弃继承冯某的财产或者是冯某根本就没有财产可继承,那么村支书的家属也是没办法要到钱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不知全貌,不宜过多的评论,究竟是村支书与会计之间存在侵害冯某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冯某心生恶意故意伤害他们,这些都要等待警方的调查,我们不能传播谣言,但两条人命逝去,让人惋惜!

欢迎关注@王法仪 、一起从热点事件中感受法律。#沈阳身边事# #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