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标:

(1)糖尿病患者于妊娠前,应确定糖尿病严重程度。D、F、R级糖尿病不宜妊娠。已妊娠应尽早终止。

(2)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积极治疗、密切监护下继续妊娠。

2.孕期母儿监护

妊娠早期,有妊娠反应者应防止发生低血糖。妊娠20周时胰岛素需要量开始增加,需及时调整。每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同时进行眼底检查。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检查一次。注意血压、水肿、尿蛋白情况。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胎盘功能等监测,必要时及早住院。

3.分娩时机

原则上应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机,血糖控制良好,应等待至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应及早抽取羊水,了解胎肺成熟情况,并注入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胎肺成熟后应终止妊娠。

4.分娩方式

妊娠合并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指征,有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应行剖宫产。对糖尿病病程>10年,伴有视网膜病变及肾功能损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死产史的孕妇,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5.产后处理

产褥期胰岛素用量应减少至分娩前l/3~1/2,并根据产后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多数在产后l~2周胰岛素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