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一起

因业主私自将散热器取暖改造为地采暖

与热力公司产生矛盾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毕某系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小区业主

在其公婆搬入自家房屋后

为使其冬天住着更加温暖舒适

遂向天津市某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暂停供热

将室内供暖设施改造成全屋铺设地采暖

4个月后,改造完成,原告向供热公司申请办理复热业务,被告派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所在区域,进行了供热前的注水试压。

在进行管道接通时原告称已做地采暖

被告工作人员遂

将不用的两根钢管管口用螺丝堵死

并告知原告不得自行打开阀门

随后留下了联系电话

几日后

因原告反映暖气不热,被告再次派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在开启供热阀门后,原告室内出现地面冒水,瓷砖炸裂翘起,墙面浸水脱皮等情况。

协商无果下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津南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供热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20000元鉴定费3000元

共计23000元

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得知

业主认为漏水原因

是由供热公司工作人员接错管道导致

而供热公司则以业主私自改造供暖系统

未告知工作人员具体事项为由拒绝赔付

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原告诉请金额较高,及时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既有利于降低原告的诉讼预期,又有利于增加被告主动赔偿的可能性。

于是,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鉴定工作

最终确定原告财产损失数额为13501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供热单位

在原告申请复热后

未检查原告是否具备复热条件

亦未与原告进行必要的沟通

导致未注意到原告供热设施改造的事实

因而错接入户管道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中,原告作为业主,自行改造室内采暖设施后,未提前向被告说明相关情况,妥善履行配合协助义务,故对自身造成的损失亦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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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50%的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故原告各项的经济损失共计16501元

供热公司应赔偿业主经济损失8250.50元

近年来

业主“改地暖”现象时有发生对此

无论从案件审理角度

还是从居民生活角度

都应引起业主和供热单位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