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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陇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严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放松,连续查获4起涉酒类驾驶案件,刑事拘留2名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2名违法行为人。

2021年11月14日20时许,刘某民驾驶甘JC***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市场坑后门路段处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发现刘某民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刘某民血液中酒精平均含量为148.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1年11月19日21时许,李某军驾驶“雷丁”牌四轮电动车沿陇西县巩昌镇渭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陇西县人社局门前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发现李某军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带至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李某军血液中酒精平均含量为116.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1年11月27日21时许,汪某强驾驶甘A***1号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坑市场后门处时被我队执勤民警查获,发现汪某强涉嫌酒后驾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5mg/100ml。经核查,该汪于2018年5月10日因醉酒后驾车驾驶证被吊销,此次系汪某强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1年11月27日02时许,我大队巩昌交警中队民警在陇西大酒店附近路段处置一起警情中发现甘J****0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汪某宏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其抓获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2 mg/100ml。后将其移交至我大队继续处理。经核查,汪某宏于2020年2月8日在福兰线2718公里处因酒后驾车被我大队行政处罚,此次系汪某宏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上述驾驶人刘某民、李某军2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驾驶人汪某强因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陇西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人汪某宏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陇西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2名违法行为人均送陇西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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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西公安交警〡编辑整理: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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