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了。有些被征收人想要货币补偿,有些被征收人想要产权调换,还有些被征收人想要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那么问题来了,被征收人是否有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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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陕西省某县的罗大爷就遇到了这样的疑问。罗大爷住在陕西省某县的一个小区内,该小区距离该县的县医院很近,2017年7月,由于这家县医院的规模比较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就医需求,当地县政府就决定对该县医院进行扩建,以满足现在的就医压力。但是扩建医院就需要征收附近小区的部分房屋,罗大爷家的房屋就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相关部门在作出计划之后,作出了征收决定。但是如果房屋被征收后,罗大爷就没有房子住了,由于罗大爷的儿子已经结婚,罗大爷夫妇也不想住在儿子家,因此在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补偿问题时,就提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告诉罗大爷夫妇,现在没有可供产权调换的房子,罗大爷夫妇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那么当地政府的做法正确吗?被征收人此时只能选择产权调换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所以,对于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混合的方式,不管被征收人选择了哪种方式,征收部门都要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并且配合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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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罗先生夫妇并不是必须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是有权选择产权调换的。没有可供调换的房屋不能成为限制被征收人选择权的理由。在这里,蓝秦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选择补偿的方式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