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8月16日9时左右,淮安市银杏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用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名工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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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2021年3月底,银杏林公司实际负责人龚某军找到郁某宝,委托其承建仓库工程。银杏林负责提供建材,郁某宝负责手工劳务,劳务费20余万元。因郁某宝本人对建筑施工方面并不熟悉,便又去找同乡中有多年建筑工程施工经验的郭某云一起做,施工工人为郭某云负责召集,二人共同负责施工。

2021年8月16日上午6时左右,施工方的作业人员(共9人)进场对仓储用房二层的跨间立柱进行立木模作业。9时左右,吴某国在移动式脚手架的二层和搭建好的墙体之间放置一块木板,准备站在木板上给仓储用房东南角第二根柱子立模。在其站上木板之后,因重心不稳,木板靠墙一端下滑,将脚手架朝外挤而发生倾斜。此时,站在下方的小工扶住了倾斜的脚手架,此时吴某国已站在了脚手架二层平台上。吴某国为了使脚手架回正,弯腰去拿木板时,头朝下摔落至离其站立点约4米的地面。事故发生时,吴某国未戴安全帽,也未带安全带。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120、110,120至现场后将吴某国送至医院抢救。郁某宝、郭某云同到医院协助救治。至11时许,吴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主要领导及农科园主要领导陆续赶赴事故现场。区应急管理局、淮阴公安分局、住建局、马头镇、农科园相关人员立即赴现场赶赴现场。因接报时死者已经死亡且没有涉险人员,应急救援工作即时结束。

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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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作业现场无任何防护设施(安全网、防护栏、安全带等),死者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临时脚手架设置不规范,导致发生意外时,移动式脚手架向一侧倾斜。

(二)间接原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

1.施工方为非法单位,整体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银杏林公司履行建设方职责不力,履行发包出租管理责任不力,统一协调管理明显不到位。

(三)监管责任缺位。农科园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对银杏林公司及其建设过程的安全监管,项目违规建设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事故认定责任及处理结果

(一)郁某宝、郭某云。组织的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作业现场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郁某宝、郭某云负直接和主要责任,已由淮阴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拟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杏林公司履行发包管理及危险作业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淮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银杏林公司2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诚、龚某军,分别处以3000元、10000元罚款。

(三)农科园管委会有关农业、建筑条线安全监管责任缺失,区纪委监委对分管领导梁某成、韩某给予诫勉谈话;对科技发展局局长王某虎、规则建设局局长杜某海分别立案调查。对马头镇豆瓣集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立案调查。

(四)其他。区安委会分别对淮阴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头镇政府实施了警示提醒。

来源:淮安零距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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