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费氏牡丹鹦鹉资料图。图/IC photo

近日,江西南昌闵氏夫妇贩卖费氏鹦鹉无罪案,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年前,夫妇二人因贩卖人工养殖的费氏鹦鹉被捕。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1日,检察机关依据上级指导意见,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予起诉。

处理结果一经报道,即获舆论关注,有声音认为,此案是“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样本”,对此类案件处理具有“样本价值”。

也确实。虽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一些珍贵的人工驯养动物也列入名录,进行法律保护,但驯养动物与纯正野生动物究竟是有区别的。

二者不仅在保护价值上不同,一般驯养动物的保护价值低于纯正野生动物,而且在属性上也不同。比如,天然的珍稀濒危动物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而驯养的动物则是允许合法拥有的,像马戏团可以合法拥有驯养的狮子、老虎,耍猴艺人可以拥有猴子。

所以,耍猴艺人随身携带猴子、马戏团运输表演动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具有正当性。类似地,贩卖鹦鹉,目的通常是满足观赏,而不是为了食用、杀害。而这样的交易会刺激繁殖,起到更好繁育和扩大种群的效果。

也正是因为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五十四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允许对鹦鹉、梅花鹿等进行驯养繁殖与交易,才使得原生为非洲的费氏鹦鹉引进我国后,数量得以飞速增长。截至2021年初,仅河南商丘就存栏育种小型观赏鹦鹉122万只,其中多数为费氏牡丹鹦鹉。

实际上,进行鹦鹉交易,即便算不上对社会有益,也看不出有什么危害性。若仅因为鹦鹉科种列入保护名录,就按多少只应判多少年的标准进行套用,就会成了机械办案。

机械办案就是指一味简单、机械地套用相关法条、标准,不顾此案与彼案是否不同、相关行为是否切实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符合罪责刑相统一原则、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

此前,深圳男子出售鹦鹉案、内蒙古男子贩卖玉米案、天津老太摆气球射击摊获刑案、河北沧州某马戏团负责人未给表演动物办理运输证一审获刑10年案等机械办案,之所以备受诟病,就在于其办案思维过于简单片面。

这样办案虽然看似合法,实际上却不符合法律精神与要求,偏离了公平正义轨道,自然会引发民众的质疑。

毕竟,民众虽然是“外行”,不具备精准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但相关行为到底有没有社会危害性、或有益还是有害以及危害性究竟是大是小、罪责是否相称……在这些方面,民众的直观感受还是异常敏锐的。

为此, “两高两部”也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犯罪认定与量刑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等情况;“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指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该案处理之所以被誉为样本,具有导向性,就在于通过社会危害性方面考量,对机械办案进行了校正,兼顾民意,树立了一个司法榜样。想提高司法公信力,方法无他,就是需要办案人员提高法律素养,精准理解法律和掌握法律精神,防范机械办案,依法稳妥、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作者 |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