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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潘*豪向家人索要钱财未果,到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楼扬言跳楼,并要求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引起注意,被告人潘*豪向楼下投掷木块、纸张。公安人员接报后出警,同时出动消防救援车辆2辆。后被告人潘*豪被公安人员强行带离。

2021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潘*豪因其要求未得到满足,到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楼再次扬言跳楼,并要求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引起注意,被告人潘*豪向楼下投掷陶瓷花盆、瓦片,导致多名群众围观、现场交通混乱。公安人员接报后出警,同时出动消防救援车辆2辆、消防人员10人 。被告人潘*豪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救援出车单、110处警单等书证;

2.证人邝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潘梓豪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豪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中国检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