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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宪法日”来啦!

关于宪法,你了解多少?

12月4日

是我国第八个国家宪法日

11月29日至12月5日

是第四个“宪法宣传周”

今年“宪法宣传周”主题为: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来学宪法小知识

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规定每年十二月四日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制定了,2015年7月和2018年2月先后制定和修订了。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分别于、、和制定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对八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52条宪法修正案单独排序。(延伸阅读:

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时间: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时间: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看看你掌握了多少?

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

1.宪法是国家的( ),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A.根本法

B.基本法

C.一般性法律

D.普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 )的权利。

A.相同

B.相等

C.相近

D.平等

3.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4.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 )。

A.宪法宣誓

B.就职宣誓

C.党校学习

D.宪法学习

5.在宪法中增设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是在( )。

A.1993年宪法修正案

B.1999年宪法修正案

C.2004年宪法修正案

D.2018年宪法修正案

6.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限制、搜查、侵害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通信自由

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 )的权利。

A.相同

B.相等

C.相近

D.平等

8.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A.正确

B.错误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A.正确

B.错误

10.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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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上学、工作、买房、退休……

每一个人生的重要时刻

宪法都默默地保护和陪伴我们

希望大家

自觉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精神

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另外

参与答题的小伙伴儿们!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晚20:00

我们将把正确答案公布在

本期留言区

记得回来对照答案查漏补缺哦~

-END-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