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犬人群逐渐增多
犬只滥养现象日益突出
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等现象屡见不鲜
不按规定“溜犬”
不按期注射疫苗
犬吠扰民等现象
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12月1日
市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下发《关于开展大型犬、
烈性犬排查整治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
我市对重点管理区内
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
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通知》要求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在居民小区、公园广场和校园周边等场所,组织张贴整治大型犬、烈性犬行动的通知;各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制定养犬管理公约,并协助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力量在居民小区及其他活动场所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详细掌握本辖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情况,力争在辖区范围内摸排做到全覆盖。
《通知》要求强化巡查执法。由公安牵头,对摸排的大型犬、烈性犬逐一进行甄别,除有独立院落的厂矿护卫犬外,一律依法处理,对阻碍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各单位要开展错时执法和巡查,切实做到整治不留死角。
那么禁养烈性犬有哪些呢?
一起来看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请为您的爱犬拴上牵引绳
重点管理区域内
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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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马鞍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