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明确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制止家暴与见义勇为,借由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了非常明确的联系。尽管在相关新闻的跟帖上,可以看到压倒性的支持观点,但也必须要承认,在线下相当比例的真实场景中,无论是条例所鼓励的向公安机关报告家暴行为,还是真的出手制止家暴,都可能还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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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事实上,不论是国家层面的规范,还是地方性的条例,见义勇为都不仅是舍身守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还明确包括了所有“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家庭暴力既然已经是法律明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与之的斗争当然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江苏版“反家暴条例”之所以会引发热议,主要在于规范性文件所透露出的鲜明信号——对于家庭暴力这样国家法律已经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立法愿意用“见义勇为”这种社会层面的褒奖、声援来表明其鲜明态度。

应当看到,制止家暴可认定见义勇为,意味着明确了一个称号以及物质或精神的奖励、表彰,在推进过程中,对制止家暴这样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还要有一系列的配合和响应机制。比如在江苏版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就要求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义务,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救助和保护。

而回到《反家暴法》的范畴,对于负有法定职责、义务的诸多社会部门和人员,一直都规定有及时制止的义务。那么结合起来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包括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街道居委会在内的机构,及时、主动地出面都成为其双重义务——无论是制止家暴,还是对已经出面制止家暴的见义勇为施以援手。

在并不陌生的场景中,对“家暴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某种刻板印象,依然大有市场。甚至不光是用家务事来为家暴行为遮丑,而且此种已经过时的观念,可能还会施加某种道德压力在那些挺身而出的人身上。更为残酷的是,“多管闲事”的指摘不仅可能由旁观者说出,甚至也有可能出现在家暴受害者口中,这与此前很大一部分家暴陷入“取证难”、介入难困境高度同源。

基于此,对制止家暴的见义勇为认定,尤其需要重视其中的“公安机关查实”程序,在对制止家暴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应当更多注重客观证据、伤情的固定,而不能过度依赖受害者认可。外力介入制止家暴,本身就是一次将家暴这种所谓“家务事”诉诸公共判断的努力,甚至在家暴因为后期家庭谅解、销案原因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对前期介入制止的见义勇为认定依然不能受制于此。“制止家暴可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立法态度明确,不能在实践中重新堕入“家暴还是家务事”的传统陋见。

无论是对制止家暴行为的协助、保护,还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直接干预、处置,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都不能辜负了立法在此处的深意,而每一次家暴行为的旁观者、旁听者,同样要有觉悟的勇气。“家暴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不是多管闲事,需要反复不断地在社会层面进行观念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