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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也逐渐增多。法官提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人民视觉/供图

原标题: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记者|李卓谦

责编|张晶晶

正文共2626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猫、狗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这些宠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同时,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因饲养动物引发诉讼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际上,除了家养宠物之外,家禽、家畜和动物园的动物以及被驯化的野生动物,都是法律意义层面的“饲养动物”。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争议大

据《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突破1亿只。城镇楼房居住区内由于人员较为密集,动物饲养人与他人在共有、共用部分时常会有所接触,同时,由于宠物主人遛狗时间往往与他人晨练、跑步、玩耍时间相同,所以容易发生狗咬狗、狗咬人或者狗吠、狗扑人等使他人受到惊吓甚至跌倒受伤事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来该院受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现,2011年至2021年9月底,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10件,且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

大兴法院副院长尹凤云介绍,这些案件目前有109件已经审结,其中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案件)26件、判决54件、调解28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其中判决结案方式较高,说明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

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梳理,大兴法院总结了此类纠纷存在的特点:致害动物以饲养的犬、猫为主,其中又以犬伤人居多;致害原因主要包括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致害地点主要发生在楼房居住区,致害时间也主要发生在遛狗过程中;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伤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尹凤云表示,饲养动物的监管部门涉及政府、公安、市场监管、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还涉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他基层组织。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是根本。他建议应以公安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落实饲养动物的监管责任,严格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

针对动物伤人的报道,网友纷纷留言“遛狗不拴绳,出事毁一生”“错的不是狗,是狗主人”。尹凤云提醒动物饲养人一定要遵守动物饲养规定,避免因饲养宠物给社会和邻里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做到对宠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倡议大家做一名守法文明的养宠人。

尹凤云表示,群众发现违规饲养动物行为等,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规予以处理。同时,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外出时应尽量绕开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减少与他人饲养动物的接触,杜绝危险情况的发生。

从民法典看责任划分

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九章用了7个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包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范围。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庭长李宝才表示,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是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他分别对每一条进行了详细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官认为,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该条后半段规定了相应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官认为,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日常管理义务、危险预防义务等内容。

在归责原则方面,该条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免责事由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大量狗咬人事件系由烈性犬造成,因这些禁止饲养的动物危险程度较高,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一旦其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简而言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绝对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就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有专业资质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如果饲养动物因长时间遗弃、逃逸而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具体损失承担方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生活造成的危险或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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