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通过12345热线咨询:“爷爷将房屋通过赠予的形式给了我,受赠的是普通住房且符合家庭唯一住房的条件,我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契税优惠税率?”市税务部门接到转办工单后,第一时间将相关政策规定告知来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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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住房才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对于以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无论该住房是否符合普通住房及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因其取得方式不是“购买”,因此不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来电人表示税务部门的解答有理有据,对此表示非常感谢,对12345热线的服务质效表示非常满意。

来源|京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