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印度宪法里看到的是什么?说实话,我看到的这个民族曾经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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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是一部民主且进步的宪法,但是它却像裹脚布一样,又臭又长。其中的“臭”和“长”,很多时候,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罗斯福说美国宪法是简明扼要的,需要的是旧民主制度下的新应用。确实,美国宪法在很多方面,都是一笔带过,很少就具体事情做出具体安排。在原则性的东西上,它讲了很多,在实际的操作上,它几乎没讲过什么。

美国宪法非常有韧性,正是这种韧性,才能让其存在这么多年。它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至今仍有效力。宪法原文并不多,只有七条。如果你了解的话,便会发现:虽然美国宪法有27条修正案,但是大多数修正案,都不是对原文的修正,而是另行添加的别的原则。换句话说,美国1787年宪法所确定的原则,至今都有效。至于第10、第12修正案之类,并不能算是对宪法原则的修改。

而印度的宪法,则太过细枝末节,太过重复,太过啰嗦。你可能会说,这种细枝末节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但其实并不是。

具体的规定是法律的事情,不应该写在宪法里面,宪法必须是提纲挈领的,它应当只规定一个总的原则,并确定哪些事情不能变更。

而印度宪法,你细看的话,会发现,它用了很大的篇幅,来给议会制定规矩。它规定议会开会的时候要怎么做、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支持会议。。。这类东西,实际上,应当由议会的议事规则与法则来确定,而不是由宪法来确定。

而更要命的是,印度联邦议会有两个院,在两个院上,它差不多是分别把规则重复了一下,然后改了个院名。

你以为完了吗?不,印度宪法又给邦议会(相当于美国的州议会)定了议事规则。

美国的制宪者们就很机智,直接规定国会两院得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就行了。至于各州的议会,那就是各州的事情了。

印度宪法还有重复的地方。比如,前面的章节规定副总统这个职位,里面说:副总统是联邦院的当然议长。

结果在很多篇之后,当讲到联邦院的时候,又来了一句:联邦院议长为副总统。

我们都知道印度是议会民主制,但是如果你看宪法的话,如果你对政治体制研究不深入的话,你可能会觉得印度是一个总统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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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用了很多篇幅来讲总统和总统的权力,但其实,总统没多少权力。因为在一个不起眼的地方,加了这么一句话:总统需在总理的建议下行使权力。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这一句话,算是这几万字中的精髓了,前面关于总统的规定,一下子都成了铺垫。这一句话就把印度从总统制拉向了议会制。

如果你对印度政治了解得不多,那你看印度宪法,就像看小说一样。在最后,一个大转折,完完全全就把文章带向了另外一个方向,有很强的戏剧效果。

不过,印度宪法这么繁琐,自有其道理。印度起草宪法时,刚刚独立,国内的习俗、文化等,都有着很重的历史包袱。

印度的立宪者们,是想把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法都在宪法里确定下来。如此才会不厌其烦地给议会两院、甚而给各邦议会制定一套差不多算是议事规则的东西,以防止某些人给自己谋利,以防止某些问题跑偏了。

但是他们却不曾预料到:社会是发展的,具体的问题也是会变化的。以前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到后来,其实不一定适用。

一些很小的问题、很小的细节,都要靠宪法来确定,就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了。

这就相当于一辆车行驶在公路上。印度规定司机的双手必须放在几点钟方向、看转向灯的时候头转动多大的角度、胎压保持在哪一个数值。

而美国规定的是:双手握住方向盘、变道前看看后视镜、胎压在2-2.8兆帕范围内。

为什么?因为印度的这个司机,不是一个好司机,以前乱开车,所以要好好规定。而美国的这个司机,以前开车很守规矩。

但是,当印度下了公路之后呢?当这辆车要去跑沙漠的时候呢?

美国的制宪者们,是一群很有意思的人。在独立战争前,他们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土地、有自己的职业。美国独立后,他们大多数又回到了自己曾经的事业上,他们几乎都懂法律,神学(或者说哲学)就更不在话下了。

印度的制宪者们,和美国的不一样。印度的历史,和美国的不一样。所以我说:我从印度宪法里,看到的是印度民族的包袱。

但是,如果小细节都要靠宪法来约束,那么最后的结果一定是普遍违宪,宪法就没了权威了。宪法里面的那些大的神圣的原则,也就不受重视了。